2014年11月23日 星期日

Whose State? Whose Nation?

最近有位郝伯伯在為台北市長站台演講時,又提到中華民國保衛戰的話語。經Noni與巴斯的提問,讓我想起來了自己在2006年與2008,分別以中文〈臺灣國〉為題與德文〉Staatsidentität auf Taiwan〈為題,撰寫了以下兩篇部落格文章,分別轉貼於下。多年後的今天,我重新審視這兩篇文章中有關臺灣人的國家認同問題,中華民國與台灣成為等號的結果(無論誰在前誰在後),形成了兩種國家與民族觀:「中國人的中華民國」與「臺灣人的中華民國」。臺灣人的中華民國是一個很容易理解的事實。以九月在法國波爾多舉行的紅酒馬拉松為例,有些參加的臺灣人,對內對外都自稱為臺灣人,但也不會因為有個「車輪黨」的黨徽而吝嗇於披上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這樣現象,就是一種「中華民國是底線」的態度。至於「中國人的中華民國」大概指兩類目前生存於臺灣的公民。這兩類公民的共同點,他們從小到大都接受自己是中國人的教育;而他們的不同點,一類生於臺灣,長於臺灣,並居住於臺灣;另一類生於中國,長於中國,後來卻移民來臺灣。

Anlässlich des Wahlkampfs des Bürgermeisters Taipehs wurde in einigen Tagen eine Aussage getroffen, dass diese Wahl auch eine Bewahrung der Republik Chinas bedeutet. Dazu ist ein Hinweis auf meine zwei Aufsätze in diesem Blog zu geben, die nacheinander zitiert werden.
Wenn ich mich heutzutage zur Vielfältigkeit der Staatsidentität auf Taiwan äußere, soll ich ,,Republik Chinas von Taiwanern“ und ,,Republik China von Chinesen“ nebeneinander aufstellen. Das Konzept ,,Republik Chinas von Taiwanern“ ist nicht schwierig zu klären. Viele taiwanischen Einwohner identifizieren sich sowohl in Taiwan als auch in Ausland als Taiwaner, wobei sie die Nationalflagge nicht verwerfen. Im Vergleich dazu werden diejenigen taiwanischen Einwohner der Staatsidentität ,,Republik China von Chinesen“ zugeordnet, wenn sie sich als Chinese behaupten. Warum? Denn sie werden entweder in Taiwan oder in China mit der chinesischen Identität erzogen und beharren immer wieder auf dieser Identität.

童話城堡

新天鵝堡是多年以前跟傻丁一大早,大概是清晨五點,從慕尼黑火車站出發,途經不知道何處,換車到福森。到了之後,隨即搭乘羅曼蒂克大道公車前往Schwangau(似乎可以翻譯成天鵝的草原)因為新天鵝堡座落於此處!公車只開到山腳下,接下來步行約五分鐘,就到了遊客中心。這裡也是購買入場券的地方。我當時買了參觀俗稱舊天鵝堡的Schloss Hohenschwangau與新天鵝堡(Schloss Neuschwanstein)的入場券。在入場券有記載著入場導覽的時間。由於舊天鵝堡在山下,新天鵝堡在山下,故參觀完舊天鵝堡後,我趕緊步行上山。當然,山下也有馬車(上山6歐元;下山3歐元)與公車(冬天原則不發車)供旅客前往新天鵝堡使用。

2014年11月16日 星期日

各有職責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大審法修正草案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訴訟案件或非訟事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判決」黑瓜寫信問我,修正草案刪除權利侵害等文字,是臺灣學界的通說嗎?由於現今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似取經於德國憲法訴願制度,故應先稍微說明一下德國憲法訴願制度在現今德國釋憲實務所扮演的功能。


2014年10月19日 星期日

同「性」不婚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美茵河的法蘭克福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蘭克福地方法院)作出同性戀得以結婚的裁判。按照該院的結論:「婚姻的定義既未規定於基本法,亦未規定於民法。在婚姻法律的規定中,當事人性別不同從未是締結婚姻的條件。當事人性別不同也非被列舉為不得結婚與婚姻無效的事由。一男一女共組完整的生活共同體為迄今傳統建立婚姻的方式;因為違反了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人格發展自由)、第三條第三項(男女平等原則)與第六條第一項(婚姻自由)規定,故這個建立婚姻的方式不再維持。因此,戶政事務所的公務員有義務允許同性戀的當事人締結婚姻。」與當時各邦否決同性戀可以結婚之民事法院判決相比,該院的裁判可說獨樹一格;可是無論是當時還是現今的德國法制,法蘭克福地方法院的裁判對婚姻自由保護範圍的解讀顯有錯誤,應被指摘為違憲。

2014年10月4日 星期六

漢堡大學德國法碩士學程

跟之前介紹的德國大學相比,漢堡大學是一個相當年輕的大學。這所大學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威瑪共和時期,由民主方式選出的漢堡市議會於1919年決議設立的大學。名稱為漢堡的大學Hamburgische Universität也因此,漢堡大學的建校歷史,是記載在漢堡市政府的191941日的政府公報中。漢堡市之所以拖了這麼久才有自己的大學,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階級選制產生的市議會體制脫不了關係。當時主導漢堡市議會的議員意見是:漢堡市是一個商業大都會,故不應該把錢投資在大學教育與培養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大學教授身上。
漢堡大學成立之初,法律係與經濟、社會科系合併建立一個法律與國家學術科系(Rechts- und Staatswissenschaften學院。隨著1945年,大學正式改名為漢堡大學(Universität Hamburg),而法律系也正式和經濟與社會科系分道揚鑣,獨立建院(Fakultät)。在1969年漢堡市政府公布了新的漢堡大學法後,除了擴大漢堡大學自治組織的成員、延續校長為中心的內外代表體制外,就是廢除了傳統的學院,改稱之為專業領域(Fachbereich)。在法學專業領域的運作體系中,一樣提供了德國法碩士課程(LL. M.; Magistra Legum

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柏林洪堡大學德國法碩士學程

顧名思義,柏林洪堡大學,是1810年8月16日,由普魯士著名的教育家Wilhelm von Humboldt提議設立。其原來以建立者普魯士國王Friedrich Wilhelm 三世的名字,被命名為柏林腓特烈-威廉-大學。在一九四九年,則更名為柏林洪堡大學。這所大學可說是洪堡個人大學理念的實踐之地。藉由教席制度,將研究與教學合而為一,並全方位地培育大學學生。由於普魯士的富強,以及周遭大學的諸侯國的沒落,這套洪堡理念迅速地擴散到全德國,並且自此成為現今所有德國大學制度的模範。在這個德國大學模範之地,也提供了德國法碩士課程(Master of Law)。

2014年9月21日 星期日

哈勒-維騰堡大學德國法碩士學程

哈勒-威騰堡大學是德國薩克森-安哈特邦的一所綜合大學。這所雙子城大學的歷史可回溯一八一五年的維也納會議。有鑑於薩克森王國是德意志地區拿破崙最忠實的戰友,該王國必須將維騰堡一帶的薩克森土地轉給普魯士王國。自此,薩克森的菲丁家族丟掉了幾百年苦心經營的維騰堡大學。兩年後,普魯士王國決定將維騰堡大學與哈勒大學合併,並改名為Friedrichs-Universität Halle–Wittenberg。由於維騰堡喪失了其重要的大學學術機構與學院,維騰堡大學可說名存實亡。一九一三年起,大學更名為Martin-Luther-Universität Halle–Wittenberg(哈勒-威騰堡馬丁路德大學)。與其他德國有法律系的大學一樣,哈勒-威騰堡大學也為外國的法律系學生提供了德國法碩士學程(Legum Magister/Legum MagistraLL. M.。跟其他之前幾個德國大學不同的是,法律系並沒有獨立設院;其毋寧與經濟系合組了一個法律與經濟學學院(Juristische und Wirtschaftswissenschaftliche Fakultät)。

2014年9月20日 星期六

耶拿大學德國法碩士學程

耶拿大學的校徽是曾為薩克森選帝侯暨薩克森公爵約翰·腓特烈一世(世稱寬宏的約翰·腓特烈)。這位菲丁家族恩內思特系Die Ernestiner)的選帝侯在1547的施馬爾卡爾登戰役Der Schmalkaldische Krieg)吃了敗仗後,不僅成為神聖羅馬皇帝卡爾五世的階下囚,他還必須將薩克森選帝侯的頭銜及其統治的大片土地,交讓給同家族的阿爾伯特系(Die Albertiner);而這也意謂著,約翰·腓特烈一世也因此丟掉了當時路德新教學者的重鎮:維騰堡大學。職此之故,1548身在牢獄之際,約翰·腓特烈一世就興起在耶拿重新建立一間大學的念頭。經過他與他三個兒子的努力,終於在1558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費迪南一世(Ferdinand I.將當時耶拿的高等學校Hohe Schule升格為大學,自此誕生了耶拿大學,並且開始了耶拿的法學教育。為了讓外國大學畢業的法律系學生具備德國法學的學術性與專業性,該院從1995年起,為外國大學法律系畢業生提供了兩學期的德國法碩士學程,授與magistra /magister legum (LL. M.)頭銜。

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

沈重駭人耶穌受難

從來沒有認真的閱讀過聖經,但卻未阻礙進入這部電影的深處,跨越耶穌血腥殘破的身軀,看到神靈通過肉身為人類消去罪業的超凡平靜。

萊比錫大學德國法碩士學程


萊比錫大學自西元一四零九年建校至今,已有六百零五年,是現今德國第二古老的大學。與其他擁有古老歷史的德國大學一樣,法學院也是當時建校時的四大元老學院的一員(其他三名分別為神學院、醫學院與藝術學院)。隨著十七世紀末、十八世紀初萊比錫逐漸成為德國文化與商業的中心,萊比錫大學法學院也逐漸開始了其輝煌的歲月。這不僅讓許多名人(例如費希特、歌德、舒曼等)前來就讀,在十九世紀成為柏林以外德國最重要大學的結果,許多當世有名的學者願意成為法學院的教席教授。這些教授不乏對後世有舉足輕重影響的學者。例如曾參與德國民法起草工作的Berhard Windscheid教授、古典刑法與規範理論的代表人物Karl Binding教授以及德國行政法之父Otto Mayer教授。而帝國法院(Reichsgericht)於此設立,也算是佐證了當時萊比錫法學的昌盛,並讓萊比錫享有「司法權的城市(Stadt der Rechtsprechung)」美名!按照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的章程,萊比錫大學的法學院也為外國法律系畢業的學生提供德國法碩士(Legum Magister)的學程。

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圈禁乎?抵抗乎?

下面翻譯的內容(一時興起翻的)是德國聯邦議會官網對德國基本法抵抗權所做的說明。在理解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的抵抗權時,我以為必須理解,抵抗權入憲是一九六八年的事情,也就是歐洲六八學運的年份。由於基本法的修正,在未產生修憲界線問題前,只需要朝野政黨形成票數門檻的共識就可以為之,到底基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的入憲,是為了提供人民最後抵抗的權利,還是政黨為了鞏固代議民主而採取保護措施?條文化的抵抗權與高門檻的釋義要件,是願意讓國民為憲法國而奮鬥,還是讓國民活在奮鬥的鳥籠中?

2014年8月23日 星期六

Ehre, aber wessen?

Im 8 und 9 Jahrhundert trat der Meister Yu Han(韓愈) als chinesischer Dichter und Essayist auf der Bühne. Obwohl er als Diener des Kaiserreichs eine nicht besondere erfolgreiche Karriere machte, bezeichnete er sich allerdings als größter Prosa-Autor der Tang- und Song-Dynastie. Er appellierte nämlich an eine Wiederbelebung des Schreibstils in der Han-Dynastie. Darüber hinaus verwarf er bekräftigend den Gedanken vom Daoismus und Buddhismus. Trotzdem hatte er nie daran denken können, dass ein juristischer Streit über sein Persönlichkeitsrecht nach seinem Tode ausgelöst wurde. Denn seine Ehre wurde  über tausenden Jahre erst herabgesetzt.

2014年8月17日 星期日

波茲坦大學德國法碩士學程

波茲坦大學是布蘭登堡邦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以布蘭登堡大專院校法設立的綜合性大學;而法學院則是該校創校時的元老學院。該院1991年冬季學期開始招收學生。當時有約1800名學生註冊在波茲坦大學法學院。由於學生人數恐影響到該院法學教育的水準,疏離師生互動,故此後決定每年冬季學期只招收約350名學生。這是一個蠻特殊的決定。針對外國法律系畢業的學生,波茲坦大學法學院首先提供了德國法碩士學程(Magister legum, LL. M.)。

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新制之後

2007年,在JuS這本雜誌上,刊登了一篇〈Die Ausbildung im Schwerpunktbereich und die erste Prüfung an den juristischen Fakultäten in Deutschland(德國法學院專業學程的規劃與第一次國家考試)〉的文章;作者為:Prof. Christian Rolfs 與 Sara Rossi-Wilberg。這篇文章,主要針對2003年新版德國法官法公布後,各邦對於法學教育及考試的現況進行介紹。按照新的制度,現在德國法學教育分成三個部分:一、國家考試所要測驗的考試科目;二、由大學負責測驗的科目;三、包括外語能力在內的關鍵性資格。這三者,只有前二者最後會被計算入整個第一次國家考試的成績。2003年法學教育與考試的重點在於,將以往各邦透過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的選修科目及大學所應遵循的教育方式予以打破,取而代之者,各法學院自行設計該學院的專業領域學程,並且自行發佈規定,確定授課內容與考試方式。造成的影響為,每個法學院自己的專業領域學程的內容,成為吸引學生選擇就學的重要且可判斷的標準。難處在於,十分系統性的設計出具有特色且、讓人滿意且時更新的專業學程並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