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接班人

一個禮拜以來的搬上搬下,接著又敲敲打打,現在又開始粉刷並重鋪地毯,延宕已久的Prof. Canaris接班人,似乎已經塵埃落定。按照網路上公布的資訊,新的繼任人選,乃是擔任Prof. Canaris有十年的助理,Prof. Dr. Hans Christoph Grigoleit 。聽起來,這又是一樁歃血同盟的黑幫傑作;可是法學院的婆婆媽媽卻不是這樣說的!

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江教授的習題

自從江教授要接掌內政部,首先是有人問我內政部部長好不好好做?再來就是看到這則台大學生質疑江教授的從政理念。第一個問題,我認為關鍵點在於,只要江教授不要以為內政部的事務官體系是一群草包,有待改造,反而是放低姿態,禮賢下士,用事務官體系的語言來領導這群經由公務員高考系統選拔並且長期實務訓練的國家人才,窩裡反的問題至少能夠減低一半以上;至於是否能夠成為一個「好的」內政部部長,端視江教授擔任此一部會首長的具體理念為何。

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這是我的!

有時候,看著一群小孩子在爭東西時,常常會聽到一句:「這是我的!」「不,這才是人家的!」等等之類的話,一方面想起自己小時候爭執的醜態,另一方面,這種維護自己利益的想法,其實不會因為年紀增長而慢慢褪去,反而與日漸增。讓我會覺得不知羞恥者,莫過於那種「爭美名於外,嫌父母於內」的子女。這樣的人,首先抱怨自己的父母對自己不公平,偏袒自己某一個兄弟姊妹。其次,又「以父之名」批判、鬥爭血脈同承的兄弟姊妹,問對方有甚麼貢獻?為父母做了甚麼?等等之類的言語。表面上很孝順,實際上,早已是不肖之人。悲哀的是,有些父母還真的與之起舞,甚至本於自己的自身利益,選邊站場,批鬥自己骨肉。這種似是而非的人生百態,並不是這篇Blog想要講的內容;此時想講的,是自己在圖書館工作的一件事情。

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辯乎?釋哉?

法學院裡,有很多大大小小的專業圖書館(Fachbibliothek)。大者,莫過於公法、民法與刑法圖書館。小者,可能僅僅只是教授旁邊的辦公室而已。對於法制史這個科目,法學院提供兩個法制史專業圖書館。一個是古代法法制史圖書館(Bibliothek für Antik-Rechtsgeschichte),另一個則是德國與巴伐利亞法制史圖書館(Die Bibliothek Für deutsche und bayerische Rechtsgeschichte)。因為希臘籍同事瑪利亞回雅典,所以我就幫她在上個禮拜,去德國與巴伐利亞法制史圖書館代班。

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薩爾斯堡大學法學博士學程

從慕尼黑坐普通車往東南方行駛,三個小時後,即將離開德國境內,到另一種德語腔調的國家:奧地利的薩爾斯堡。薩爾斯堡應該有兩件事情讓大家熟悉。第一,這個地方是音樂神童莫札特的出生地,川流不息的遊客,或是進入其房間瞧瞧,或者在外攝影留念。第二件事,則是此地是電影真善美的拍攝地點之一;在主教花園旁的樹林小道,曾是片中女主角與小孩嬉戲的場景。薩爾斯堡現在雖然算是一個小城市,可是好歹以前也是一個公國,除了有屬於自己的大教堂與山上的白色城堡外,還有機場供其使用。這似乎絲毫不讓人意外,在這個詩情畫意的地方,也有座大學,設立了法學院,讓人攻讀法學學業;其中包括法學博士學位。

壹、學程目的

有獨力完成法學著作及培育法學人才

§ 1. (1) Ziel des Doktoratsstudiums ist die Weiterentwicklung der Befähigung zu selbständiger
rechtswissenschaftlicher Arbeit sowie die Heranbildung und Förderung de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Nachwuchses (§ 51 Abs. 2 Z 12 UG)

2009年7月27日 星期一

原來如此


昨天是禮拜天,吃完晚飯後,儘管飽飽的,還是把電腦螢幕調向床鋪的方向,我靠著被子與枕頭坐在床頭,看著可能的影片,不知道是甚麼時候,我覺得眼皮重重的,似乎要我將這種養豬人生發揮到極致,索性就倒頭就睡。大概是睡得太早,所以,凌晨兩點半的時候突然驚醒。本應將燈打開,好好梳洗,坐到書桌唸點書,減低內心的罪惡感。可是,似乎對自己這樣的行為,感覺有愧於周公,就將手機的鬧鈴聲,調到三點半;就在睡一個小時好了。果然,三點半的時候,我被吵醒了。我坐在床邊,看著書桌。就這樣一步的距離,還是輸給了九十度倒在床上的快感。我內心渴望不要貪戀這一時的快意,四肢卻興奮地伸展開來,新換的被套似乎舒服的很,將它與被子蓋在身上,似乎一點也不奇怪!就這樣,我又在床上賴到五點半,等我上完廁所,回到書桌,才發現有一件看似緊急的事情等著我。

2009年7月18日 星期六

盧森堡大學法學博士學程

今天起床,有點無聊,除了想看看「救命病棟24小時」第四部的特別篇外,不知不覺地,自己逛到盧森堡大學。這所大學,跟台灣的學制近似,提供學士、碩士與博士學程。法律系並沒有單獨的學院建制,而是與經濟、財務合併為一個「法律、經濟與財務學院」。

一、博士學程可能性

按照盧森堡大學的資訊,該校針對法律專業,提供攻讀博士學位的可能性,並且允許雙博士生的身分,亦即共同接受盧森堡大學以及在其他國家的大學教授的指導。

下面畫線處,可連結到大學網頁。同樣的名稱處,可以下載指導教授名單。

2009年5月25日 星期一

震撼教育

        這學期修了Prof. L的課。在這之前,就聽說過他的嚴厲。第一堂上課,就領教他的嚴肅。他不苟言笑地告訴大家他這學期要上些甚麼東西,推薦幾本教科書,接著就開始他的講課。由於他只給大家上課的大綱,也不用Power Point,更是少用投影片,整堂課好像德語考試訓練,大家不停地記筆記,將他講課的重點按照他的授課大綱想辦法記下來。在重要的地方,他還會熱心地給大家參考資料。可以預見的是,就好像聽力測驗關鍵字送分題,不但要記下文獻名稱,還要把頁數正確地記下來。一節課下來,已經是被操的人仰馬翻。可是,更厲害地招數還在後面。

        我第一次上課後,實在對上課內容霧煞煞,所以下課後就排隊問問題。當我提出我的問題,希望一些文獻上的輔助後,他看著我,問我:「您禮拜一十點到十二點有空嗎?」我茫然地回答:「有啊!我沒課。」「那您來上我另外一堂課,我會告訴您答案的。」在當我心中問自己:「啥!?這是甚麼回答啊!」Prof. L又問我:「您有困難嗎?」我帶著想終結談話的心情說:「沒有。我那個時間有空。」「好!我會在那堂課解答您的疑問。」

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無法打開的門

四月八日,我接到一封回信,信中告訴我蘇格蘭法學教授MacCormick已於四月六日在家中辭世,享年六十七歲。這個消息令我震驚!MacCormick的老師,哈特教授,為英美法實證主義帶來前所未有的震撼與影響。《法律的概念》一書的問世,將英美法實證主義帶向前所未有的高峰。一方面,Hart在這本書成功地擺脫長久以來John Austin的羈絆,另一方面,透過「法律體系為規則體系」與相應的規則類型,一個與Hans Kelsen互別苗頭的法實證主義誕生了。然而,Ronald Dworkin那本TRS(認真對待權利)著作,不僅讓世人不得不認真對待他,也使得Hart必須再披戰袍,在第二版的著作中,回應Dworkin對他的批評;其中,尤以法律除了是規則外,是否也應該將原則納入考量。

2009年4月18日 星期六

追訴無時效

剛下檔的日劇「迷離三角」,其劇情環繞在一個已經超過犯罪追訴時效的謀殺案件。對劇中的主人翁而言,儘管追訴權時效超過了二十五年,他們還是想要知道,這件影響他們大半輩子的真相是什麼。這樣的信念不是僅僅存在於電視劇中,德國早在三十年前,就針對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的謀殺罪,設下不適用追訴權時效消滅條款(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參照)。

2009年4月1日 星期三

言論自由(三):「我有言論自由嗎?」之一

在第二篇的部份,自己嘗試將組成言論自由的三大要素予以說明;其中,尤以「表意行為」為人們所忽略。接下來,應該就是闡明「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在這之前,似乎應對基本權規範的解釋與理解予以闡明。
有關基本權規範應如何解釋,在文獻上,大致分為兩個脈絡:一個脈絡是從法學方法論出發;另一個則是憲法中所理解的國家圖像。在前者的脈絡中,論著的疑問,乃是基本權作為憲法的規範,是否因此需要一個特殊的解釋方式?傳統的法學方法論,是否對於基本權規範仍有不足之處?後者則是將基本權規範與國家結構、目的條款予以結合,得出不同的基本權理論。對此,我在第二篇解釋「自由」二字時,業已從「自由的基本權理論」出發,表達對憲法自由權的看法。又此等基本權理解的另一特殊性,乃是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比例原則的運用。儘管如此,憲法基本權的解釋,很難自外於憲法所規定的國體結構,也因此在解釋言論自由時,不光光是自由的基本權的理論發揮作用,民主原則亦成為不可忽視的觀點。(Siehe, Böckenförde, Grundrechtstheorien und Grundrechtsinterpretationen, in: ders., Staat, Verfassung, Demokratie, 1991.)

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言論自由(二):何時有言論自由

前面嘗試揭示,A、B、C、D、E五人有關言論自由的談話,突顯了語言使用中,「言論自由」四個字的空洞化;比較阿Q的想法,這五人藉由言論自由的權利,表達自己或他人使用言論自由的狀態,未嘗不是一種言論自由的展現。然而,此種說法,似只能為A、B、C、D、E五人事後的談話發揮作用,仍然無法解決A有關族群仇恨與國家認同錯亂之說法,是否出於言論自由合理化的結果。因此,接下來的任務,當然是先探問,甚麼時候會有言論自由的問題?是否一如前文所說,只要是言論,人要又有自由,言論自由就於焉成立?


何時有言論自由


上述的提問,可能會被批評對於憲法第十一條有關言論自由保護的文義,認識不清。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著作、講學及出版之自由。」顯然制憲者對於言論自由保護,未在條文文義上設定任何條件,因此一旦被評斷為言論,即為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如果這樣的解釋是可以被支持的話,人們似乎應該進一步追問:「『自由』二字應作何解?」可能的回答是:「言論自由屬於人權、自由權,給予人民一個先於國家而存在,並且原則上不容國家侵害或干涉的自由空間,一旦有言論出現在此一屬於人民的自由領域時,本於「自由」二字的功能,就自動地為言論提供一個保護網,免於國家之侵害。」聽完這樣的論證,吾人似乎應該信服,並且就此打住。雖然如此,關鍵性的轉折,似乎被這樣的解釋方式忽略:誰基於何種方式,讓特定的言論出現在需要透過言論自由保護的自由空間與領域中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還是用A來舉例說明。我們將A的言論配上下列幾種可能的情況:

情況一:A獨坐家中,腦袋想著自己所關心話題的言論,A說:「這是我的言論自由。」

情況=:A一個人在家,對著空無一人的客廳,對自己所關心的議題,發表意見,A說:「這是我的言論自由。」

情況三:A一時興起,想著自己住家外面的人流,打開窗戶,對著街上的人群,大聲發表自己的看法。講完之後,A說:「這是我的言論自由。」

情況四:A覺得,現在是網路化、資訊流通迅速的社會,自己的想法,不應該孤芳自賞,正所謂德不孤,必有鄰,因此將自己的言論以匿名的方式發表於網路社會中,尋求大家的認同。A認為:「這正式我言論自由的表現。」

情況五:循前例,A認為,做人要有courage,既然要尋求認同,那麼就以真名世人。A認為:「這正是我輩言論自由的展現。」

情況六:A在家想了一下午,振筆而書,並且用電腦文書軟體,儲存於電腦中,尚無發表的打算。豈知電腦發生問題,送給友人B修理,B在整理電腦時,覺得A的想法真是精闢,在沒有告訴A的前提下,將A在電腦儲存的文章,公諸於網站上。事後,記者找上A,A說:「他完全不知情!」想了一下又說到:「不過,這也是我的言論自由。不是嗎?」

情況七:延續情況六,如果B告知A打算公諸於網路社會的想法,可是A表達反對之意。事發後,A說:「這雖然是我的文章,但我沒有將它發表出去,我也是受害者。」B說:「我的確是沒有徵得A的同意,可是我的所作所為,乃是捍衛A的言論自由ㄟ!」

情況八:A將他的文章公諸在網路社會中發表,不但引起正反兩方熱烈的迴響,也帶來天天破紀錄的高點閱率。網路上的盛名,並沒有讓他義無反顧地繼續向前,反而促使其將所有發表的文章從網路上撤下來。然而,眼尖的記者還是發現了,問他為何如此,A回答說:「這是我的言論自由。」

上述八個例子,想突顯一個法學思考的現實問題。沒有行為人客觀上完成了某事,並且客觀上可歸責於特定行為人,是很難引起法條操作的興趣。同樣地,如果言論自由的權利主體沒有將自己的言論置於他人可取得的狀態,並且使他人將該言論與特定權利主體連結,當然也毫無動機要去援引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的規定。儘管該條省略行為方式的文字,言論自由條文解釋與涵攝的操作,仍須以權利主體的客觀行為為前提;簡言之,言論自由除了「言論」與「自由」為核心要素外,尚需思索「表意行為」。按照這樣的說法,情況一與情況二,似乎從未與言論自由的保障產生關聯,也不須我們大傷腦筋;而情況三至情況八即是我們接下的重點。

在情況三到情況五,A分別選擇傳統或現代,示名或隱名地將自己的言論與公眾發生關係,此時。情況三到情況五中不同的表意行為,使我們有討論言論自由的可能性。本諸權利保護的觀點,表意行為的解釋,當然採取最寬鬆的解釋方式,舉凡文字、圖畫、影像、電子郵件或網路上的blog等等,只要使言論置於公眾可取得的狀態,都可以成為言論自由中的表意行為,權利主體應否匿名,並非關注的焦點。如果有人說匿名是言論自由保障的要素,那麼大大方方地表明自己,應該更受言論自由的歡迎吧?!

成為問題者,似乎是接下來的情況六與情況七,因為A的確沒有同意發表自己的文章。情況六與情況七的差異,乃是A是否有意將B的表意行為當作自己的行為。在情況六中,儘管A事前沒有同意,可是當A事後表達這是自己的言論自由時,在法律上,似乎可以將A的說法,本於使B的行為歸屬於己,看成事後的追認的意思表示。相反地,在情況七中,就算B發表的文章是A的,A既無事前同意,也無事後追認,顯然難以A的表意行為,大談A的言論自由。如果硬要推給A,即牽涉到憲法的言論自由是否容許如此為之?這必須與情況八一起討論。

在層出不窮地基本權論述中,自由權的保障,應該不脫離積極面向與消極面向的討論。以言論自由為例,言論自由的積極面向,乃是保護權利主體積極、主動地使自己的言論周知於眾人,不受國家的干涉與侵害。這個面向,是我們從情況一一直討論到情況七。除此之外,言論自由的消極面向,則是給予權利主體不將自己的意見表達於外之自由。職此之故,若是我們硬要情況七的A負擔起言論自由的責任,此一舉動剛好侵害了憲法第十一條的言論自由。這樣的想法,似乎也可在情況八中得到印證;可是又不見得如此。

情況八的特殊性,乃是A先是將自己言論與公眾產生互動,然後透過積極的動作,使其達到言論自由消極面向的結果。此一結果是否納入言論自由的保障,個人在論證上,曾於很早之前的Blog文章中表達懷疑的態度。主要的原因,乃是已經與公眾產生連結或互動的言論,如果可以透過積極作為達到消極面向的結果,似乎應該循刑法不作為犯的論罪方式,給予一個類似解除保證人地位的機制。此時此刻,我個人可想到的解套方式,乃是言論自由的積極面向定義為對外擁有特定言論;其消極面向乃是對外不再擁有特定言論,如此似可將情況八的情形直接納入言論自由的討論中。無論如何,前揭情況八與言論自由的想法,還是處於不成熟的狀態。

總而言之,要動用到憲法上的言論自由來正當化自己的行為,不僅要是言論,也必須是一個處於一個國家原則上不得介入的自由領域。除此之外,沒有顯示於外的表意行為,尚無法讓言論自由進入討論的階段。

我有言論自由嗎?

待續...

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言論自由(一):誰的言論自由

兩、三個禮拜前,看著看著陳水扁家族官司的新聞,腦中突然想到Ronald Dworkin對moral reading的批判。本想花時間整理,怎知懶散至極,到現在都沒動靜。本以為台灣大概繼續隨著陳水扁一家載浮載沈,忽然冒出一個叫「范蘭欽」的人物,並且在一個禮拜的震盪後,即為新聞局的駐加拿大的組長「郭冠英」。這號人物的出現,尚不知對台灣造成何種影響;然而執政的國民黨已經開始嘗試當起漁翁來。一方面國民黨政治人物以降,要求(在野)政治人物不要見獵心喜,挑撥族群,另一方面,責付內政部草擬「族群平等法」草案,以達消弭台灣族群間的衝突,好似執政黨政府助燃的角色可一筆勾消掉。儘管如此,政治上的紛擾以及將來族群平等法草案的內容,並不是我此刻感興趣的部分。從范蘭欽事件發生開始到郭冠英自己跳出來承認,「言論自由」這四個字,一直是郭冠英自己、政府官員以及想幫郭冠英說項、辯護者使用的言詞。這四個字一出現,好像很難不讓人稍微點頭表示贊同。可是,若人們細細思量,言論自由四個字的魔法,似乎應該靠著自身的意志,讓其從身旁散去。

誰的言論自由?

上開問題,反應在教科書上,不外乎誰是言論自由的權利主體?基本權權利主體是如何判定?可惜的是,這裡並沒有打算論述言論自由是公民權還是人權,反而是想針對言談的情境予以討論。我們就直接拿范藍欽事件來簡化成一個案例事實。A在網路發表涉及族群仇恨與國家認同錯亂的偏激性言論。東窗事發後,記者訪問A與周遭的人,其中:

A說:「這是我的言論自由,不可以嗎?」

B說:「我看到A的言論,我個人雖然不認同,但是,這是他的言論自由,我予以尊重。」

C說:「我不知道A說了什麼。不過,A是有言論自由吧?難道不可以在網路抒發己見,爭取認同嗎?」

D說:「A的言論放在網路上很久了,這麼久都沒出事,現在突然拿A的言論大做文章,分明就是另有目的,扼殺A的言論自由。」

E說:「A只不過用自己的言論自由來為自己受到侮辱討回公道,有什麼不可以啊!」

這稍微整理的五句陳述,都使用了「言論自由」四字,卻有不同的目的。在A的部分,其使用言論自由,乃是彰顯其在法律、道德上,有著眾人所共認的權利,並且行使者。對B而言,靠著承認A有言論自由,並且說出自己並不認同,不但兩面討好(至少討好A與自己),也想使自己不要淌入這個混水中。C的態度相當簡單,就是想到「言論」、「自由」,然後予以合併,也不管A說了什麼,更遑論自己糊里糊塗地幫A背書了。D呢?撇開他可能與A立場一致的可能性,從陰謀論的出發點,配上言論自由四個字,讓所有的事情都合理化起來。最後的E,從其心有戚戚焉的心情,也無怪乎他是百分之百認同A的言論自由。

上述五句話,共同的問題,乃是說話者對於「言論自由」四個字所表達意涵,徹徹底底地漠視。當我們說自己或他人有言論自由時,不管基於何種心情,本於何種目的,甚至避免何種危難,除了認同自己或對方使用言論自由的舉動外,也是以言論自由來合理化自己或他人的狀態;一言以蔽之,言論自由不僅是開頭,它也是結論。問題是,自己或他人在特定、具體的個案中,是否享有憲法上、社會中保障的言論自由,是要透過判斷、審查方能成真。姑且體諒A作為當事人,一定要抓到一根言論自由的浮木才能繼續生存,B、C、D、E四人的說詞,不管初衷為何,形成的結果,都是直接或間接、積極或消極地為A的言論及其使用權利的結果予以背書。更深遠的影響,乃是言論自由,真的就如中文名詞組合一般,只要是言論,人又有自由,直接給自己戴上「言論自由」的皇冠,賞他人一把「言論自由」的尚方寶劍,絲毫不探討言論自由之內容與成立要件為何。「言論自由」這四個字,從言談使用之初,即被不加思索地濫用著!話說回來,A的言論是可以透過言論自由予以合法與正當化嗎?

何時有言論自由

待續...

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勇氣,讓視野產生高度

【大紀元8月22日訊】吳葆璋,旅法新聞人,用四十年的媒體經驗,成就專業判斷,值此中國熱潮之際,帶引讀者突破迷霧,直視中國問題本質核心。

新聞人的洞視與良知

不以數字、科學論據作為標榜,也沒有眼下眾多華文媒體善用的宣傳浮誇。「萊蒙」一書字字鏗鏘,從共產中國極權歷史,到改革開放後,西方國家媒體受經濟利誘向中共專制投誠;從人權問題,到為奧運囚徒、被監禁的律師、記者、作家,以及受極刑虐待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呼籲請命,《萊蒙湖畔望春回》如同一部懇切的新聞記錄與評論,詳實記載從二零零五年到零八年,吳葆璋先生於自由歐洲,思索中國過去、現在與未來命運之時,所產生的洞視。

我們得說,吳葆璋先生在新聞專業之外,少了教條宣講,更多的是,這個時代逐漸消逝的道德勇氣。因此,在許多媒體、學者、政府選擇在中共言論禁區前沈默之時,吳葆璋先生以勇氣作為中軸,所環繞闡述的每一個嚴肅課題,便顯得益發珍貴。

這當然來自吳葆璋先生不向黨組織「靠攏」的性格。一九八九年,天安門事件爆發,吳葆璋先生主動離開中共新華通訊社駐巴黎記者的職務,開啟其後獨立審視中國問題的開闊格局。

於是,當大多東西方媒體,漠視〈大紀元時報〉系列社論《九評共產黨》所引發的中國內部滾滾良知退黨潮之際,吳葆璋先生通過許多篇幅,由世界格局,深刻分析《九評》意義,「這一運動仍在擴展,而它所產生的背景則是遍及中華大地的公民不服從浪潮。此外,應該強調指出〈大紀元時報〉的《九評》,在各派持不同政見人士中間也都獲得了同樣的良好的反響。毛、鄧、江、胡一代又一代中共領導人,所製造的一批又一批的反對派,都在這新的《九評》中,找到了一個促使他們連結起來的因素,因而從不同角度不斷的表示贊同。」

澄淨透徹與殷切呼籲

四十年的媒體生涯與澄澈的視角,使得吳葆璋先生得以流暢縱貫歷史,穿梭個個發生於中國的獨立事件,從而提出有力的思想上的整理,「勿庸置疑,和平的核心問題是人,而人的最大痛苦,莫過於無知。」看穿從過去到現在,一代又一代中共頭人所施行的愚民政策,此刻,吳葆璋先生正殷殷切切的向中國內部,以及只管做買賣與政治交易的西方企業、媒體與政客,在真假不分、善惡莫辨的世界裡,講述真相。

儘管語氣平穩,卻掩藏不住作為一個華夏子民對民主中國的企盼,「中國幾代的共產主義受難者們已經結束了坐而論道的階段,開始著手組織解體中共,埋葬共產的偉業。在大陸境內,上千萬乃至億萬高增長的受害者們,正被迫奮起作殊死抗爭。與此同時,中外關係政治盤點的時刻也已經到來。」

此刻,北京奧運再一次掩蓋了中共政權肆無忌憚踐踏人權的行徑,而吳葆璋先生的《萊蒙湖畔望春回》,正提點著這個時代的每一個份子,該是警醒的時候了。

「我衷心希望,熱愛中華文化的朋友們,分清中國與中共,不要為了一把美元,一張請柬,一個虛職或一陣風頭,而善惡不辨,尤其是,不要有朝一日,在中共幫兇的席位上,與歷史對質。」(http://www.dajiyuan.com)

美東時間: 2008-08-22 06:35:35 AM 【看農曆】
本文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8/8/22/n2237829.htm

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德國法學院的Promotion博士課程

這篇也是舊文,順手重貼。

::::::::::::::::::

德國大學各法學院,對外國學生也提供攻讀博士的機會,也就是所謂的博士班。形式來上說,博士生不是德國大學中所謂的學生(Studierende),因此,在以前,並沒有特別的博士班,所以常常是註冊為法律系國家考試的學生,然後做博士的事情。現在,有些或幾乎所有學校設立這樣的學程,大概為三年,讓博士生在三年內享有學生的福利與優惠,比方說學生票,可以去Mensa以學生價吃飯等等。至於如果人在台灣,要如何申請德國的博士課程,並就讀,可以分為以下的步驟:
一、設定要找的教授或學校:讀博士就是跟人,可是最好也是該校就針對外國人設有博士班。根據有限的資訊與接觸,柏林自由、鴻堡大學、漢堡大學、杜賓根大學、佛萊堡大學、慕尼黑大學是絕對有提供這樣的學程。
二、找教授:教授要如何找,當然要按照個人的意願與興趣,也可以請台灣的教授幫忙。如果全部要自己來的話,建議依照DAAD獎學金的要求,寫一份自傳或履歷,附上自己的研究計畫,寄給德國教授。有些教授有在網路上公告其博士生指導同意原則,內容有心態要求、財務支援、可指導的範圍以及撰寫博士論文步驟等等,強烈建議閱讀。
三、指導同意書:絕大部分的德國教授一定會回信給您,他如果同意,會將指導同意書分別傳真與郵寄給您。須注意的是,有時候,德國教授會依照自己的想法以及兩人的互動,簽發有條件的指導同意書,最為核心者,就是是否要求您先完成LL.M.-Studium。
四、申請資格:按照一般形式規定,要求申請者除提出教授指導同意書外,並具備碩士或者通過國家考試的證明。
五、入學修課:德國的博士生除了自己的工作外,大抵上就是專心寫論文。但是外國學生,怎不一定如此,依照各校法學院規劃的差異性,會有不同的要求。有些法學院對外國博士生完全沒有形式上的課程要求,是否要去修課,完全是外國博士生的意願與決定;有些學校的法學院卻是已經在博士修業規則上訂的清清楚楚,外國博士生必須完成什麼樣的課程與要求,對此,必須一一閱讀所欲申請的學校規則,有疑問的話,可以詢問法學院負責事物的人員。儘管如此,法學院教授,有時候會提出一些規定所沒有的要求,要求其博士生完成,比方說修完所屬專業領域Grundstudium的學分,做一個Seminar等等。
六、提出博士論文大綱:據前人的訊息以及一些德國教授在網路上公告周知的作法,如果博士生的題目確定,大綱也確定,必須到指導教授的Seminar課堂上做一個報告,接受大家的檢驗,通過後,就可以撰寫了。
七、畢業口試:博士論文完成提出後,當然就是可以畢業口試了。以往的考法,是考公法、民法與刑法三科。但是最近有些學校有些改變,比方說慕尼黑大學,要求口試生,做一場演講,口試委員針對這場演講,進行詢問。演講的題目由博士生提出,不可以跟博士論文領域有關。

以上就所知的資訊撰寫,如有更新、更正、補充,請盡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