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0日 星期六

國旗與認同

臺灣人創造了經濟奇蹟,開啟了民主化的寧靜革命,但是在國家認同議題上,卻依舊是搞不定。另外一方面,雖然大抵上留德的公法學者在學界與實務界,努力地打造基本法架構下之「實質法治國」的結構,飄盪在台灣人民間者,毋寧還是「形式法治國」的狀態。這些事情同樣地也發生在二十世紀初期的德國威瑪共和,其中,光是一面國旗,就因為國家認同問題,搞得共和國束手無策。左面這張旗幟,是德意志帝國時期的國旗,本應隨著威瑪共和國的建立,這面旗幟成為歷史陳跡,然而,因為威瑪憲法制憲者的彼此妥協,以及後來右派政黨與軍隊的死忠態度,讓這面旗幟,發揮了比真正的國旗還要大的作用。

威瑪共和,顧名思義為一民主共和國,因此在建國之初,除了草擬一部共和國的憲法外,尋找一面新的國旗,告別舊的帝制時期,旋即成為整個國家認同重要的工作。撇開歷史的脈絡與一次大戰結束後,奧地利加入當時德國的可能性,新的共和,應該配以「黑、紅、金」三色的旗幟。這樣的提案一旦進入制憲會議的討論,相歧的說法一一浮現檯面:右派認識要「黑、白、紅」三色;立場傾向共產黨者,卻是要「紅」旗罩德國。為了尋求妥協,威瑪憲法的制憲者,除了在第三條規定國旗顏色為「黑、紅、金」三色外,額外地規定,商業旗幟為帝制時期的「黑、白、紅」。這樣的規定,絲毫無助於當時的德國人追求「同一屋簷下」的生活,反而是讓德國人民至少分成「黑紅金」與「黑白紅」兩個派別。

國家法的難題

對此,我直接引用Prof. Gusy在書中的一段話,來說明難題為何。

此一旗幟協議也丟出了國家法的問題。威瑪憲法第三條第一句僅僅以聯邦層級為規範對象。他的組織、官署、營造物與其他機構,當要升旗幟時,也僅有權展示聯邦國旗。各邦、鄉鎮以及人民,並非根據威瑪憲法第三條第一項,負有義務,反而是恰恰有這樣的資格:他們得懸掛「黑、紅、金」三色國旗,可是並非必須為之。相對地,進行海運營利的船隻,得只要以商業旗幟來作為國籍顏色。此一規定的些許法學成分,與其高度的象徵意義呈現反比。

除此之外,由於威瑪憲法對於國旗的形成,並沒有進一步以法律保留的方式交辦給立法者,所以似乎變成威瑪總統的事務。在兩任總統所發佈有關國旗的命令中,由於國防部的壓力,讓「黑白紅」三色成為威瑪軍隊所效忠的顏色,據此,不但是一個非合理化的限制威瑪憲法第三條第一句的適用範圍,也強化了共和國內部對於國家認同的割裂。

興登堡總統的擴張

在興登堡擔任總統時,將「黑白紅」三色進步一擴張到海外德國的使館與駐紮地。其目的在於,在不抵觸憲法的前提下,除進一步地強化「黑白紅」三色的認同外,也希望透過此種方式,讓國旗的顏色,成為一般性的討論。

實務上的發展

除了海外之外,共和國內部,對於懸掛旗幟乙事,也是有著爭執。在國事法院的判決中,曾有一個普魯士邦的命令,要求所屬鄉鎮必須在憲法日懸掛「黑紅金」三色。此一命令,被國事法院以侵害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行政而宣告為違憲。因為此等緣故,儘管有權限上爭議,開始在各邦層級,有這樣的規定:公民得自由展示其選擇的顏色。這造成在集會中,黑白紅三色旗是可以光明正大地展示或懸掛。

漸漸地,威瑪憲法第三條的規定,其實猶於空轉的條文,與現實狀態,形成嚴重的落差;人民所認同的國家到底是什麼,真的人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參考文獻:Gusy, Christoph: Die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 1997, S. 87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