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新制之後

2007年,在JuS這本雜誌上,刊登了一篇〈Die Ausbildung im Schwerpunktbereich und die erste Prüfung an den juristischen Fakultäten in Deutschland(德國法學院專業學程的規劃與第一次國家考試)〉的文章;作者為:Prof. Christian Rolfs 與 Sara Rossi-Wilberg。這篇文章,主要針對2003年新版德國法官法公布後,各邦對於法學教育及考試的現況進行介紹。按照新的制度,現在德國法學教育分成三個部分:一、國家考試所要測驗的考試科目;二、由大學負責測驗的科目;三、包括外語能力在內的關鍵性資格。這三者,只有前二者最後會被計算入整個第一次國家考試的成績。2003年法學教育與考試的重點在於,將以往各邦透過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的選修科目及大學所應遵循的教育方式予以打破,取而代之者,各法學院自行設計該學院的專業領域學程,並且自行發佈規定,確定授課內容與考試方式。造成的影響為,每個法學院自己的專業領域學程的內容,成為吸引學生選擇就學的重要且可判斷的標準。難處在於,十分系統性的設計出具有特色且、讓人滿意且時更新的專業學程並非易事。




一、專業領域:基礎法學

作者表示,四十一所德國法學院中,對第一次國家考試,提供這種具備歷史性內容的專業學程。僅僅在兩所柏林大學、國立漢堡大學、紐倫堡大學、佛萊堡大學(freiburg i. Br.)、科隆大學、慕尼黑大學、Passau大學、波茲坦大、雷根斯堡大學以及杜賓根大學的學業與考試章程(Studien- und Prüfungsordnung)中,可以看到如基礎法學或者法律的時代史的專業學程。某些大學,乾脆將重心放在歐洲法制史上,像國立漢堡大學與杜賓根大學,設計「歐洲法秩序的基石」的專業學程,除了民法史外,還教授教會法。

上開表達,跟作者自己所列的表格有不一致的地方。在表格的「Grundlage-orientierte Schwerpunktbereiche」項目下,還是有上述學校以外的大學法學院,提供類似的專業學程。所以讓我自己有點懷疑,為何作者要如此陳述現況。比方說,在爭論「法哲學是否可為獨立的教席」的脈絡中,歌廷根大學是少數還維持法哲學教席的德國法學院,很難想像,有這樣的教席的學校,卻不提供基礎法學有關的專業學程。因此,我在該校網路上的文件「Schwerpunktbereichsprüfungsordnung - SchPrO」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發現這樣的專業學程Historische und philosophische Grundlagen des Rechts (Schwerpunkt 1) 。唯一可能的解釋,是作者的判斷標準另有其意,不然內文表達與表格敘述間的衝突是可見一斑。


  • 以上按照當初撰寫的內容併稿。
  • 幾年前,因為在臺灣主張國家考試加考法理學或法哲學的聲浪中,經常將德國制度拿出來作為佐證的範例,故被詢問過一個問題:德國國家考試考法理學或法哲學的依據為何?此一問題的回答,可分為幾個層次來回答。
一、法理學或法哲學可單獨成為教席嗎?這是一個長久以來被法學院教授討論的話題。各校的態度多採歷史背景解決方案。具體來說,不是依據傳統繼續設置法理學或法哲學教席,就是分別與公法、民法與刑法相結合,成立一個雙重點教席,例如國家哲學與公法教席、刑法與法哲學、民法與法學方法論等等。反正按照各校的需求與教授的專長而定。
二、基礎法學作為入門之學:不管教席怎麼設置,跟臺灣的法律系學生一樣,德國的法律系新生,在大一與大二這兩年時間,也是要上一些非常基礎的入門之學。比方說「國家哲學與國家學(Staatsphilosophie und Staatslehre)」、「法哲學」、「法學方法論」等等課程。這些課程,德國法律系學生多只有上課的義務,沒有考試的責任。頂多有些學校會要求學生必須要針對基礎的法學課程做過一次報告或考過一次試,拿到成績證明。拿到此一成績證明的學生,可以繼續進入過渡學程與專業學程。
三、基礎法學作為專業學程:專業學程固然屬於現今國家考試計分的一環;但這也只有選擇基礎法學為專業學程者,才有計分的問題。而且,評分並非由邦政府考試單位來評分;毋寧是由學校教授給分。
四、基礎法學作為邦政府考試的項目?全德國的考試科目只有民法、刑法與公法三大科,以案例解題為考試方式,必且分成筆試與口試。我不排除在案例解題時,會出現法理學的問題。我也不否認在口試的時候,考官偶爾問幾個法哲學的問題。可是這畢竟不是常態,很難量化成數據。 

二、專業領域:公法學

公法學的專業領域是一個極為廣泛理解的學門;它包含了公法(öffentlich-rechtlich)、歐洲法以及國際法。也因此,要為此設計單一的專業領域,顯得十分困難。比較常見的命名方式為「國際法(Internationales Recht)」、「歐洲法(Europäisches Recht)」以及「國家與行政(Staat und Verwaltung)」。作者進一步表示,考量到歐洲向東擴張的趨勢與現實,雷根斯堡大學的「歐洲整合中的中歐與東歐」,就是著重於東歐關連性的歐洲法專業領域。



另外,在向來的公法範圍內,經濟法內容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比方說,康斯坦(Konstanz)大學提供「公法的國際人員與經濟關係(Internatonale Personen- und Wirtschaftsbeziehung im öffentlichen Recht)」。同樣地,奧格斯堡、拜魯特(Bayreuth)、畢勒菲(Bielefeld)、波宏(Bochum)、波昂(Bonn)、杜賽道夫、吉森(Gießen)、漢堡、邁因茲、馬堡、波茲坦、杜賓根與伍茲堡大學,現在都設計有關公共經濟法的的專業領域。

除此之外,考量一些特殊行政法領域,拜魯特、畢勒菲、波昂、德勒斯登、杜賽道夫、康斯坦、吉森、洛斯特克(Rostock)、特里爾(Trier)、杜賓根大學不是將環境法、科技法或計畫法成立獨立的專業領域,就是彼此間相互結合成一個領域,抑或是行政或經濟作伙闖出一片天。

最後,如果有誰特別對國家法的議題感到興趣,作者表示不萊梅大學為大家設計了一個「民主、人權、基本自由」的專業領域。

延續上一篇的主軸,有關公法領域的設計,其實還是考量學生未來的就業市場、現有師資、可以聘請到的師資以及這個學校的發展走向。以不萊梅為例,我記得不萊梅大學在德國法碩士學程的設計上,特別強調與非洲學生間的互動,也因此,毫不意外,會設計上開專業領域供學生攻讀。必須提醒的是,作者在介紹公法學的學門時,並沒有將「稅法與財政法」納入討論,這是讓我感到比較訝異的。我之前寫慕尼黑大學的國家考試學程時,慕尼黑大學為「稅法與財政法」設計一個專業領域。可是我昨天看了一下歌廷根大學專業領域章程,發現該校僅設計以下的領域:

(a) Historische und philosophische Grundlagen des Rechts (Schwerpunkt 1)
(b) Wirtschafts- und Arbeitsrecht (Schwerpunkt 2)
(c) Europäisches Privat- und Prozessrecht (Schwerpunkt 3)
(d) Privates und öffentliches Medienrecht (Schwerpunkt 4)
(e) Internationales und Europäisches öffentliches Recht (Schwerpunkt 5)
(f) Kriminalwissenschaften (Schwerpunkt 6).

稅法與財政法並沒有單獨成為一個專業領域。因此,我推測作者的討論,顯然是以四十一所法學院共同點的部份為基礎。如果一個在歌廷根唸書的學生,想要以稅法、財政法為專業,且該校真的沒有開設這樣的課程,他只能轉學到如慕尼黑大學這樣的學校來就讀。


  • 以上公法專業領域的內容依當初撰寫的內容併稿,並沒有修改,故可能內容產生了莫大的變化。
  • 不針對稅法與財政法設置專業學程,並非該校沒有這類課程。但在巴伐利亞邦,稅法是第二次國家考試的必選考科目,故慕尼黑大學為稅法與財政法設置專業學程,有滿足學生考試與就業的需求與必要性。 
  • 選擇以公法為自己專業學程的人,跟其他學程相比,似乎不多。 
  • 德勒斯登科技大學(TU-Dresden),是德國唯一有法學院的科技大學。但與羅斯布羅克大學一樣,這所法學院不再招收國家考試法學教育的學生,故該校法學院的意義,再也不是傳統法律人(Jurist)的學院。

三、專業領域:刑事法學

作者首先就點名,私立漢堡法學院、邁因茲、奧斯那布魯克(Osnabrück)以及薩爾布魯克(Saarbrück)這幾所大學的法學院是沒有提供刑事法專業領域的專業學程。另外的德國大學,不但設有這樣專業,還因其內容而有不同之處。


在波昂大學、紐倫堡大學、法蘭克福大學(Frankfurt a. M.)、歌廷根大學、哈樂-威騰堡大學(Halle-Wittenberg)、耶拿大學、基爾大學、明斯特大學、帕騷(Passau)大學以及伍茲堡大學,人們直接刑事法領域的專業學科,冠以「刑事犯罪學(Kriminalwissenschaften)」。相對地,在如康斯坦大學,就是以「歐洲與國際關連之刑事法職業的法律與實務(Recht und Praxis strafrechtlicher Berufe mit europäischen und internationalen Bezügen)」命名;在特里爾則是「經濟刑法、犯罪學與歐洲刑法及其實質與程序基礎(Wirtschaftsstrafrecht, Kriminologie und Europäisches Strafrecht mit ihren materiellen und verfahrenrechtlichen Grundlagen)」。作者接著表示,讓他比較意外者,幾乎所有提供刑事法專業領域的大學,都僅設計一個與刑事法內容有關的專業領域。只又在畢勒菲大學、吉森大學、科隆大學與杜賓根大學,提供兩個以上的刑事法相關的專業領域。

比較突出者,是一些大學的所設計的「經濟與稅務刑法(Wirtschafts- und Steuerstrafrecht)」。除此之外,在柏林鴻堡大學、奧格斯堡大學、科隆大學、康斯坦大學與馬堡大學也可攻讀針對一般國際法、歐洲刑事法或者「國際法與刑事適用法(Völkerrecht und Stafanwendungsrecht)」相關的國際刑事法「Internationales Strafrecht」專業領域。

因為作者寫得很篤定,說有些學校會設計兩個以上的有關刑事法的專業領域,這讓我相當好奇。慕尼黑大學,是我看過專業領域最多的大學,即便如此,刑事法的專業領域也只有一枚,所以我就相當好奇,別的學校是如何設計。在杜賓根大學的網站上,我自己只看到「7. Rechtspflege in Strafsachen 」,其他在名稱上與刑事法無關。一樣地,在吉森大學的網站,也是只有一個「Schwerpunktbereich 6: "Strafjustiz und Kriminologie」,所以我想因為這幾年的改變,跟作者當初的資訊,有了顯著的差異。

如之前所提及,有時候法學院設計單一專業領域,跟該校的研究中心制度也是有極大的關係。比方說,歌廷根大學只建置一個刑事犯罪中心,可是卻分以下的的部門

Abteilung für Strafrecht und Strafprozessrecht
Abteilung für Kriminologie, Jugendstrafrecht und Strafvollzug
Abteilung für auslä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Strafrecht
Abteilung für strafrechtliches Medizinrecht und Bioethik

藉由這四個部分,前開所提及的發展方向與研究重點,大致上也一一包含在內。

  • 依照當初撰寫內容併稿,沒做修改。
  • 德國法律系學生蠻喜歡選擇刑法作為自己的專業學程。這有其實際的理由。一般來說,刑法這個科目會有兩個半天的考試,故選擇刑法為專業科目的人,以同時達到準備第一次國家考試的功用。


四、專業領域:民事法學

關於民事法學的專業領域,作者實在無法像前開兩個專業領域範疇,一次一語道盡,所以進一步區分了幾個類別。第一個被提出來的類別,就是親屬與繼承法、法律諮詢與法律形成、民事訴訟法、國際民事法(Familien- und Erbrecht, Rechtsberatung und Rechtsgestaltung, Zivilprozessrecht, IPR)

作者首先表示,早在法學教育改革之前,在許多邦,親屬與繼承法的教授,已經僅限於基礎知識或者概論性的簡介;亦即不再與其他民法篇章同等看待。可是在設計專業領域時,總共有七所法學院將親屬與繼承法考量在內。國立漢堡大學設計了「親屬、繼承與民事程序法」。在黑森邦(Hessen)吉森與馬堡大學提供了跟親屬與繼承法有關的專業領域。法蘭克福(Frankfurt a. M)大學則是將親屬法藏匿於「工作、社會、生命基礎(Arbeit, Soziales, Lebenslage)」的專業領域之中。波宏大學給予學生「家庭、財產與程序」的專業選項,在邁因茲大學,親屬與繼承法則是屬於「第二專業大類(Fächergruppe 2)」。哈勒-威騰堡大學則是將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親屬與繼承法整合在「Forensische Praxis(抱歉!不會翻)」的專業領域中。在巴登-符騰堡邦,僅僅康斯坦大學設計「法律形成、法律諮詢與法律執行,特別是在親屬與繼承法(Rechtsgestaltung, Rechtsberatung und Rechtsdurchsetzung, insbesondere im Familien- und Erbrecht)」。至於在巴伐利亞邦,則是沒看過有可比較的專業領域。

其次,作者表示,大家對於「民事爭訟與法律諮商(Zivilrechtspflege und Rechtsberatung」比較予以肯定。這個領域在律師導向的法學訓練中,特別佔有一定的地位。比較值得一提者,就是柏林鴻堡大學對這方面的耕耘。對此,作者論證到,儘管在其他的學校,如畢勒菲、羅斯特克(Rostock)與海德堡大學,也是有這樣教學與授課的選擇,不過公用上只是專業領域相關的個別課程罷了!與此相較,柏林鴻堡大學,透過「民事法的法律諮詢與法律形成」的專業領域,提供了一個律師思考與工作方式的的法學訓練。

最後,因為歐洲化與國際化,歌廷根、科隆、邁因茲與雷根斯堡大學,將歐洲或國際民法或民事程序法當做一個專業領域。在其他的考試章程中,國際民事程序法成為民事爭訟實務部分重點科目。其他進一步的細部領域,就是法律爭訟組織(Rechtspflegeorgane)與志願性法院審判權(freiwillige Gerichtsbarkeit)的任務與法律地位。

其實以上所講的事務,無非是台灣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再加上強制執行法或非訟事件處理法)所形成的專業領域。不同的法律關係與爭議,如何在不同性質的程序中予以解決或加以釐清,應該是這類型專業領域的目標。也因此,作者會特別將「律師活動」當成一個重要的特色提出說明。尤其,當實務爭議的跨國性產生時,實務工作者本身的基本知識也變成其工作的利器。當然,這種特色的專業領域,跟親屬與繼承法當然沒有直接必然的關聯。只不過,如作者所言,因為專業領域的設計,將前開民法領域,從「無名小卒」變為「肩挑大樑」。

第二個被作者提出來的民事法學分類,乃是「貿易法與公司法或者經濟法(Handels- und Gesellschaftsrecht bzw. Wirtschaftsrecht)」。在該專業領域中,德國法學院最多的課程設計方式,可從傳統的經濟法,變成「企業、資本市場與租稅(Unternehmen, Kapitalmarkt und Steuern)」(波昂大學);抑或是特殊的「企業利潤(Unternehmenssanierung)」(雷根斯堡大學)。

根據草擬學業章程的創意,也產生了如畢勒菲大學的「經濟法諮商(Wirtschaftsrechtsberatung)」或漢諾威大學的「歐洲內陸市場(Europäische Binnenmärkte)」。競爭法這個科目,在拜魯特、波宏、波昂、杜賽道夫與曼海姆大學,被當成獨立的的專業領域;可是在其他學校,則把競爭法當做經濟法導向之法學訓練的一環。作者接著表示,本於歐洲化與國際化的比重,奧格斯堡、畢勒菲、柏林鴻堡、波宏、波昂、不萊梅、佛萊堡(Freiburg i. Br.)、哈勒-威騰堡、漢諾威、海德堡、科隆、邁因茲、馬堡、奧斯那布魯克、羅斯特克與薩爾布魯克大學,設計一個有歐洲與國際關連性的經濟法之專業領域。值得一提者,奧斯布魯克大學用企業與資本市場法、競爭與智慧財產權法律、公共貨品與服務法律、稅法和經濟法,提供了廣泛的專業選擇上的需求。

最後,作者也發現,在這類民事法學專業領域設計時,德國法學院也會考量在地需求。比方說羅斯特克大學,該校法學院就因為所在地Mecklenburg-Vorpommern的市場規模與需求,特別在企業法之下,給予一個副標題:中小型企業之法(Das Recht der kleineren und mittleren Unternehmen)。

由於作者寫道羅斯布魯克大學的近全方位的專業領域設計,跟以往一樣,就上網瞧瞧是怎麼回事。根據該校的專業領域考試章程第二條第一項,設計了八個專業領域:
(a) Europä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und seine historischen Grundlagen (Schwerpunkt 1),
(b) Deutsches und Europäisches Unternehmens- und Kapitalmarktrecht (Schwerpunkt 2),
(c) Deutsches und Europäisches Recht des Wettbewerbs und des geistigen Eigentums (Schwerpunkt 3),
(d) Europäisches Öffentliches Recht und seine Grundlagen (Schwerpunkt 4),
(e) Deutsches und Europäisches Recht der öffentlichen Güter und Dienstleistungen (Schwerpunkt 5),
(f) Deutsches und europäisches Steuerrecht (Schwerpunkt 6),
(g) Deutsches und Europäisches Wirtschaftsstrafrecht (Schwerpunkt 7),
(h) Rechtspflege, Rechtsberatung und Rechtsgestaltung (Schwerpunkt 8).

作者應該是指專業領域二、三、五、六。


緊接在前兩個大類之後,就是勞工與社會法。作者表示,幾乎所有法學院都會提供有關勞工法內容的專業領域。雷根斯堡是「企業中的勞工與資本」;漢堡大學是「勞工法、貿易法與公司法或勞工關聯之社會法」。這是一個結合經濟與社會法的設計方式。僅僅在拜魯特大學,勞工法事沒有一席之地。

作者接著做進一步的闡述,將勞工法語社會法結合的學校為畢勒菲、波宏、波昂、不萊梅、佛萊堡(Freiburg i. Br.)、吉森、哈勒-威騰堡、漢堡、海德堡、耶拿、科隆、康斯坦、慕尼黑、明斯特、帕騷、雷根斯堡、薩爾布魯克、特里爾與伍茲堡大學。與貿易法與公司法或者經濟法相結合者,乃是奧格斯堡、德勒斯登、紐倫堡、法蘭克福(Frankfurt/Oder)、歌廷根、蓋福瓦特(Greifswald)、漢堡、基爾、萊比錫、曼海姆、馬堡、奧斯那布魯克、波茲坦、雷根斯堡、羅斯特克與杜賓根大學。作者提出這樣分類的用意,在於鋪陳兩個於授課內容的區別。前者的專業領域中,勞工法的課程與知識相對於社會法,是明顯地被先予以考量。在後者的部份,勞工法與其他泛稱經濟法的學門,則是同等對待;有時還會被擺在次要的地位。這樣讓勞工法變成經濟法或企業法專攻學者可以選修通過的科目。

另外一方面,不萊梅大學將勞工與社會法在國際與跨國的關聯性中予以教授;薩爾布魯克則是走「歐洲與德國勞工法」的方向。小型法學院杜賽道夫,則勢將勞工法嵌入「德國、歐洲與國際民法與程序法」的專業領域。

因為作者提到拜魯特大學壓根沒有考量勞工法的專業領域,所以我就去該校法學院的網站看看,了解一下該校如何設計專業領域:

In Bayreuth wählbare Schwerpunktbereiche sind:

1. Internationales Recht(國際法)

Völkerrecht, Europarecht (Vertiefung),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I (Grundlagen),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II,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Grundzüge einer ausländischen Rechtsordnung in fremder Sprache, Grundzüge der Geschichte des Europäischen Zivilrechts;

fakultativ: Internationales Steuerrecht, Recht der europäischen Beihilfen

2. Geistiges Eigentum und Wettbewerbsrecht(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

Geschichte des Gewerblichen Rechtsschutzes und des Urheberrechts, Wettbewerbs- und Kartellrecht, 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rheberrecht, Wettbewerbsverfahrensrecht,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Europarecht (Vertiefung);

fakultativ: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3. Unternehmens- und Steuerrecht(企業與租稅法)

Kapitalgesellschaftsrecht, Konzernrecht, (Unternehmens-)Steuerrecht, Internationales Steuerrecht, Abgabenordnung, Einkommensteuerrecht, Steuerstrafrecht; fakultativ: Vertragsgestaltung im Handels- und Gesellschaftsrecht, Insolvenzrecht

4. Vertragsgestaltung(契約形成)

Moderne Vertragstypen, Methodik der Vertragsgestaltung, (Unternehmens-) Steuerrecht, Vertragsgestaltung im Handels- und Gesellschaftsrecht, Kreditsicherung, Insolvenzrecht, Rechtsgestaltung im Familien- und Erbrecht; fakultativ: Konzernrecht, Wettbewerbs- und Kartellrecht

5. Wirtschaftsverwaltungs- und Umweltrecht(經濟行政與環境法)

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 Öffentliches Umweltrecht, Beihilfen- und Vergaberecht, Energierecht, Lebensmittelrecht, Medienrecht, Verkehrswirtschafts- und Planungsrecht, Umweltstrafrecht;

fakultativ: Europarecht (Vertiefung), Wettbewerbs- und Kartellrecht, Steuerrecht (Abgabenordnung), Moot-Court mit Bezug zum Schwerpunktbereich"

6. Wirtschafts- und Steuerstrafrecht(經濟與稅務刑法)

Vertiefung und Ergänzung StGB, Insolvenzstrafrecht, Kapitalgesellschaftsstrafrecht, Steuerstrafrecht, Vertiefung StPO;fakultativ: Bilanzrecht, Konzernrecht, (Unternehmens-)Steuerrecht, internationales Steuerrecht, Umweltstrafrecht

的確,這個學校完全沒有理會勞工法的內容。可能原因在於,這個學校沒有獨立的法學院,而是法律與經濟事務學院。這讓該校在法律專業領域的設計上,也是以「法律與經濟」的基礎來考量。


  • 也是一樣,按照當初撰寫的內容併稿。
  • 跟臺灣的狀況一樣,民事法是所有法律系學生的最愛。
  • 在巴伐利亞邦,勞工法是第一次國家考試的必考科目之一,故巴伐利亞邦的法學院一定要開勞工法的課程。
  • 羅斯布魯克大學法學院大概自2008年起就不再提供國家考試的法學教育,故上揭該校的專業學程只有文獻參考的意義。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