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9日 星期日

同「性」不婚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美茵河的法蘭克福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蘭克福地方法院)作出同性戀得以結婚的裁判。按照該院的結論:「婚姻的定義既未規定於基本法,亦未規定於民法。在婚姻法律的規定中,當事人性別不同從未是締結婚姻的條件。當事人性別不同也非被列舉為不得結婚與婚姻無效的事由。一男一女共組完整的生活共同體為迄今傳統建立婚姻的方式;因為違反了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人格發展自由)、第三條第三項(男女平等原則)與第六條第一項(婚姻自由)規定,故這個建立婚姻的方式不再維持。因此,戶政事務所的公務員有義務允許同性戀的當事人締結婚姻。」與當時各邦否決同性戀可以結婚之民事法院判決相比,該院的裁判可說獨樹一格;可是無論是當時還是現今的德國法制,法蘭克福地方法院的裁判對婚姻自由保護範圍的解讀顯有錯誤,應被指摘為違憲。

2014年10月4日 星期六

漢堡大學德國法碩士學程

跟之前介紹的德國大學相比,漢堡大學是一個相當年輕的大學。這所大學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威瑪共和時期,由民主方式選出的漢堡市議會於1919年決議設立的大學。名稱為漢堡的大學Hamburgische Universität也因此,漢堡大學的建校歷史,是記載在漢堡市政府的191941日的政府公報中。漢堡市之所以拖了這麼久才有自己的大學,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階級選制產生的市議會體制脫不了關係。當時主導漢堡市議會的議員意見是:漢堡市是一個商業大都會,故不應該把錢投資在大學教育與培養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大學教授身上。
漢堡大學成立之初,法律係與經濟、社會科系合併建立一個法律與國家學術科系(Rechts- und Staatswissenschaften學院。隨著1945年,大學正式改名為漢堡大學(Universität Hamburg),而法律系也正式和經濟與社會科系分道揚鑣,獨立建院(Fakultät)。在1969年漢堡市政府公布了新的漢堡大學法後,除了擴大漢堡大學自治組織的成員、延續校長為中心的內外代表體制外,就是廢除了傳統的學院,改稱之為專業領域(Fachbereich)。在法學專業領域的運作體系中,一樣提供了德國法碩士課程(LL. M.; Magistra Leg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