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8日 星期六

追訴無時效

剛下檔的日劇「迷離三角」,其劇情環繞在一個已經超過犯罪追訴時效的謀殺案件。對劇中的主人翁而言,儘管追訴權時效超過了二十五年,他們還是想要知道,這件影響他們大半輩子的真相是什麼。這樣的信念不是僅僅存在於電視劇中,德國早在三十年前,就針對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的謀殺罪,設下不適用追訴權時效消滅條款(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參照)。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德國人除了面對一個被盟軍佔領的國度外,納粹集中營內慘絕人寰的屠殺行為,烙印在每個德國人身上。在紐倫堡舉行的司法審判,對於有罪的納粹犯罪者,不是處以死刑、無期徒刑,就是為期或短或長的有期徒刑;可是這場審判,並沒有因此而結束。主要的原因,世人(尤其是猶太人)相信,仍有為數不少的「劊子手」藏匿在世界某個角落。抓到他們,在法院將他們定罪,已毫無疑問地成為撫平傷痛與正義的標準行為。可是轉眼二十年過去了,嚴肅的課題緊接而來:犯罪的追訴權時效轉眼就要超過了!德國該有對策嗎?該延長或者廢除追訴權時效制度嗎?

正如任何的爭議,關於德國政府應否針對納粹罪刑取消追訴權時效制度,馬上出現「算了吧」與「追下去」兩派。支持者認為,這世上還有其他的戰犯,讓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不適用時效消滅制度的用意,也不是僅僅縮小在集中營內的謀殺行為,其他種類的謀殺罪行,也被考量在內。然而,若真的廢除追訴權時效制度,不但動搖了人民的法律意識,批評者也擔心此舉將會讓人產生一種錯誤的想法,只有德國人在戰爭時從事犯罪行為。由於一時無法找到妥協,作為替代方案者,莫過於「延長它」。就這樣歷經一九六五、一九六九年的延長方案,在一九七九年通過追訴權時效制度廢除法(Das Verjährungsaufhebungsgesetz)。

之所以要如此長久的時間才能通過上開法律,其實也是當時的社會氣氛,對於納粹戰犯,諒解他們戰爭時期的行為,多過於要求他們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一時之間,似乎納粹集中營的犯罪行為人,只有希特勒一個人;是希特勒一個人將一批、一批的猶太人趕入毒氣室,而其他的人不過是「幫助犯」而已。事實上,刑法殺人罪章的各種罪名代表著「不得殺人」的禁令。判斷是否違反此一禁令,乃是依循每個個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此一禁令。據此,希特勒一個人,可能無法一肩攬下數以萬計的猶太人性命;其他人的角色也當然不僅僅只是幫助犯這麼簡單!

這個法律通過後的三十年,八十九歲的John Demjanjuk,因其納粹時期的罪行,被德國司法單位以謀殺罪起訴。我問傻丁:「如果台灣刑法第八十條加上一項,對於二百七十一條之普通殺人罪的追訴,不受時效之限制,贊成嗎?」她說:「她不知道這種追訴權時效制度立法原意;不過有證據的話,不是應該要處罰嗎?!」犯罪的處罰,根源於「應報」還是「預防」,我也搞不太清楚;「逍遙法外」這四個字,卻鐵定不是大家所樂見的。面對過去發生的事情,法律不一定是最佳的解決方式。一旦選擇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往往產生立即且權威的效應。就像最近「我願為妳朗讀」那部電影或小說所要給予人們的意義,「德國人錯了!不因你早生或晚生而有任何差異」。同樣地,廢除謀殺罪的追訴權時效制度,似乎教示著每個世代的德國人,時效制度掩蓋不住德國人曾經做過的事情。或許有一天,再也不會看到垂垂老矣的納粹罪犯現身於法庭;也許有朝一日,「謀殺罪不適用追訴權時效制度」會有新的詮釋方式。但是到今天為止,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還是提醒著世人,德國人跟其他國家所應該共同面對的問題。

參考資料:南德日報,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Wahrheit verjährt nicht」報導。http://www.sueddeutsche.de/politik/567/465159/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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