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1日 星期四

左右共治

上上個禮拜,參加一個聚會,會中,有人又提出文茜小妹大的看法,大意為:陳文茜在2003年向大家道歉,說一九九七年修憲時,雖然有想到有可能組成所謂的少數政府,但想到當時臺灣的民主發展成熟度以及政治人物的智慧,除非頭殼壞去,不然不會發生這種事情。這是我第N次聽到這種自行脫罪的說法;我甚至還聽過這位小妹大,在2100節目中說道,台灣在一九九七年修憲後,是朝內閣制傾斜的政府,真是荒天下之大謬!如果真的覺得歉意,犯了如此重大的修憲錯誤,還有資格在過去幾年主持政論節目嗎?其次,這樣的說法,毋寧是再次地羞辱陳水扁罷了。如果容我回憶一九九七年的歷史,時任民進黨主席的許信良自己夜奔敵營,帶來了一則要修憲的消息,變革最大者,就是將閣揆同意權拿掉。當時民進黨的立法委員是反對的,當時臺灣多數的法政學者更是盡全力阻止總統大權獨攬的作法。可是我們的許主席說什麼呢?這位陳文茜小姐又幹了什麼呢?難道是眾人獨醉,這兩人獨醒嗎?說穿了,按照當時民進黨的總統提名規則,許信良應該是2000年最有可能的總統候選人,台北市長剛落敗的陳水扁,反而是受制於提名規則,無法參與黨內初選。因此,許信良、陳文茜這兩個人到底在打什麼算盤,已經再清楚也不過了。儘管如此,既然講到左右共治,還是稍微釐清一下這個構想。

談左右共治前,必須先理解歐洲政治的光譜。由於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兩大陣營,歐洲的政黨,大抵上分為右派政黨與左派政黨。由於西歐的國家,不是君主立憲,大多就是轉成內閣制的民主國家,所以國會選舉就變成非常重要。內閣制的政府體制,特點在於立法權與行政權來自於同樣的民主正當性,並且由取得國會半數席次的政黨組成政府。若沒有一個政黨達到這樣的條件,就是由組成過半數席次的政黨同盟來組成政府;亦即聯合政府。政黨同盟的產生,大多是找與自己意識型態相近的政黨。以德國為例,在施洛德擔任總理時,就是找綠黨組成聯合政府;而在更之前的柯爾時期,怎則是找FDP(自由民主黨)來當合作伙伴。然而,在2005年的德國Bundestag的選舉後,卻再度出現了第三種可能性,由左右兩大陣營的多數席次政黨,合組大聯合政府。這種大聯合政府,就是所謂的左右共治。問題時,如何共治?

按照德國的作法,就是組成聯合政府的政黨,在確定組成政府前,先簽訂同盟協定/契約(Koalitionsvereinbarung/-vertrag),確定組成聯合政府的政黨,將在未來的執政期間,完成什麼樣的政策,堅持什麼樣的理念以及彼此做了什麼樣的妥協。這份協定一經簽署,是要公開給人民瞭解該協定的內容,所以在2005年確定組成大聯合政府時,基民黨、基社黨以及社民黨,就簽署了一個現在網路上可以下載的同盟協定。從2005年到現在,德國的大聯合政府,就是按照這個協定執政。這也可稱之為德國或內閣制國家的左右共治。然而,自從這世界上出現了一個法國第五共和的制度後,左右共治,似乎又有了新解。

以一九九七年主張拿掉閣揆同意權者的說法,法國第五共和是其效法的藍本。成為美談者,莫過於法國密特朗總統後期,提名右派總理後的作為,顯示法國人的成熟民主風範,並由此來顯示陳水扁前總統無法登上大雅之堂的政治智慧。可是,如果大家去翻閱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臺灣的國民大會,有將世界各國的憲法條文翻譯成中文),將會發現,這樣的說法,其實突顯對於法國第五共和憲政制度認識,以及為何會有左右共治,毋寧是人云亦云罷了。在這之前,還是先說一下,法國的左右共治模型。

首先,一九五八年的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為了替戴高樂量身定作,選了德國威瑪共和的憲法。由此,產生了一個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並且可以任憑己意提名內閣總理或令其去職(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參照)。接著,這樣的內閣總理與閣員,是不需要具備國會議員的身分。(資料候補)在這樣的前提下,即使總統的政黨與國會多數的政黨不同時,按照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規定,政府組成的權力,還是在法國總統手上。因為這點,像許信良與陳文茜等人,就以這個權力以及密特朗提名右派總理的作法,論證其「左右共治」觀點,要陳水扁學著點!事實上,這兩位或採取相同看法的人,應該是完全看錯條文。造就法國「左右共治」的條件,不是政治人物的良知,而是憲法創造的共生環境。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九條規定,總統為內閣會議的主席,接著根據第十五條規定,為國家防禦最高會議的主席。反觀內閣總理,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卻沒有相同的文字。固然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說道,內閣總理開內閣會議,召開前開軍事會議的可能性,但也是必須有總統的授權,他才可以召開這兩個會議。職此之故,國家大政,其實自始自終都在法國總統手上,儘管任命一個右派的內閣總理,法國總統還是在會議中裁決國家大政與法案之人;就算有一個右派總理及其閣員在會議中讓人氣結,既不會影響憲法賦予他的權利,況且,還是這位總統讓他們可以這樣為所欲為。這才是真正造就法國左右共治的基礎與條件。

據此觀察臺灣憲法的規定,憲法本文第五十八條已經明白地寫到行政院院長是行政院會議的主席,參與者除副院長與閣員外,總統是被排除在外,是否可以在行政院組織法增定總統列席行政院院會,而不招致違憲的撻伐,是容有疑問;就算可以為之,總統也絕不可能主持行政院會議,裁決任何事情。因為此等緣故,雖然拿掉了閣揆同意權,由於沒有在增修條文中製造「總統與國會多數共治」的條件與措施,以法國的左右共治解決藍綠對抗,從頭到尾都是謊言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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