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 星期六

以假亂真


今日PAUL FÜRST的後代在薩爾斯堡開了四家西點蛋糕店。他們強調遵循原始的配方和繁複製作程序,以手工製作一歐元一顆的「正宗薩爾斯堡莫扎特巧克力球(Original Salzburger Mozartkugel)」,並只在這四家店內販售。但為何只有他們要冠上正宗二字呢?


1884年,奧地利糕點師傅 PAUL FÜRST在薩爾斯堡Brodgasse 13開了一家名為PAUL FÜRST 西點蛋糕店。經過多年的實驗,FÜRST於1890年發明一項新的巧克力產品。本於對偉大的薩爾斯堡之子的推崇,一開始將這新穎的巧克力甜點命名為Mozart-Bonbon莫札特糖果的巧克力產品之後對外販售時易名為莫札特巧克力球(Mozartkugel)。這項產品推出之後,首先獲得當地人好評,並逐漸打開名氣。而1905年的巴黎展覽會(Pariser Ausstellung),FÜRST以莫札特巧克力球參賽,一舉奪得金牌。

「人紅是非多」,闖出名號的莫札特巧克力球也不例外。在薩爾斯堡當地,馬上就由另外兩家西點蛋糕店HolzermayrSchatz模仿,推出同樣名為莫扎特巧克力球的產品,並且快速在該地打開名氣。腦筋動得快的奧地利與德國商人,也想在莫札特巧克力球的市場,分一杯羹。比方說德國巴伐利亞的Reber公司,以工業化的方式,現在可日產五十萬顆所謂的「莫扎特巧克力球」,並在德國取得約百分之九十的市場佔有率。這些如雨後春筍般冒出的模仿產品,另FÜRST的後代惱怒不已,尤其是那些工業化生產的公司,故最後只能走入司法程序,為商標權奮戰(注意:是商標權之戰,而非為配方的真偽)。這些官司產生以下結論:

一、只有FÜRST的後代所販售的巧克力球能稱之為「正宗薩爾斯堡莫札特巧克力球(Original Salzburger Mozartkugel)」

二、其他的競爭者仍然可以生產「莫扎特巧克力球」,但必須冠上其他可資區別的名稱。以德國Reber公司為例,它販賣的莫扎特巧克力球必須使用「Echte Reber-Mozartkugel(大意是:真的是Reber公司生產的莫扎特巧克力球)」

儘管自1997年,PAUL FÜRST後代已經完成其巧克力球名稱與圖像的註冊,可是自2015年開始,巧克力製造商Braun在薩爾斯堡的Judengasse賣起名為「薩爾斯堡的莫札特巧克力球(Salzburger Mozartkugel)的產品。這個產品與FÜRST一樣,都是以銀色包裝紙為底,配上藍色的莫札特圖像。不同的是,FÜRST的莫札特巧克力球上的莫札特像往右看;而Braun的的莫札特巧克力球上的莫札特像往左看。因此,FÜRST的後代再度興訟,要求Braun停止這樣的包裝手法;因為,正宗莫札特巧克力只有一種。

薩爾斯堡邦法院(Landgericht Salzburg)以及林芝邦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 Linz)共同認為:「出了薩爾斯堡市,FÜRST的正宗莫札特巧克力球有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幾乎每一個薩爾斯堡人知道,除了以紅色-金色包裝之便宜且大量製造的巧克力球產品外,就是昂貴的FÜRST莫札特巧克力球。此外,以同樣的包裝與同樣印製文字,產生了錯認的危險性。」據此,兩個法院一方面禁止Braun繼續在薩爾斯堡使用「薩爾斯堡莫札特巧克力球」,販售其巧克力產品,另一方面,這兩個法院也禁止Braun提供來自於非薩爾斯堡,而是來自於高地奧地利邦的「薩爾斯堡莫札特巧克力球」。

Braun不服,上訴至奧地利聯邦最高法院。其理由為:「顧客理解產品的包裝為各自產品的標誌,並早已能區別FÜRST的巧克力球與Braun的巧克力球(公司名稱也是各自印製在各自的產品上)」。遺憾的是,奧地利聯邦最高法院並不採信此一說法。奧地利最高法院認為:一般消費者的整體印象,並非由文字的辨別來形塑。一般消費者的印象,毋寧靠著不用太精確的觀察方式,總體地察覺由外包裝的材料、形式與顏色所組合而成之產品外形。據此,剛好在本案中,消費者錯認FÜRSTBraun之莫札特巧克力球的危險,十分地大。這與紅色-金色包裝之便宜且大量製造的莫札特巧克力球產品,是完全不同。職此之故,Braun可說賠了夫人又折兵!


參考資料:
1. https://kurier.at/chronik/oesterreich/gericht-rettet-original-mozartkugel/302.069.593

2. https://diepresse.com/home/wirtschaft/recht/5339203/Rechtsstreit_Original-Mozartkugel-gegen-Salzburger-Mozartku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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