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5日 星期六

Popularklage

長久以來,只要提到基本法或憲法問題,聯邦憲法法院說了什麼,曾經表示過如何的看法,總是佔據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版面。相對地,邦憲法法院,不但鮮少被提及,甚至在國家考試的準備上,也顯得毫無重要性可言。然而,在巴伐利亞邦,巴伐利亞憲法法院(Bayerischer Verfasssungsgerichtshof)似乎不完全是這樣的狀態。因為巴伐利亞邦憲法第九十八條的公眾訴訟(Popularklage)程序,使得巴伐利法邦憲法法院在實務上與國家考試中,成為重要且必須被思考的角色。


巴伐利亞邦憲法第九十八條規範基本權的限制。該條第四句提到:「憲法法院必須將違憲限制基本權的法律與法規命令宣告為無效。」由此產生了產生了所謂「公眾訴訟」。此等公眾訴訟程序並非以個人權利的保護為首要任務,毋寧從公共利益的角度,確保基本權作為制度的想法得以實現。據此,藉由主張巴伐利亞邦邦法違憲限制基本權,每個人都可以向巴伐利亞邦憲法法院提起公眾訴訟;是否聲請人自己的基本權受到侵害,在所不問。因此,這樣的公眾訴訟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可看為一個由人民發動的抽象法規審查權。

聲請人

由於每個人都可以提起公眾訴訟(巴伐利亞邦憲法法院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參照;Art. 55 I BayVfGHG),訴訟聲請人是否居住在巴伐利亞邦、停留在該邦或者具備了巴伐利亞邦的邦籍,並不納入考慮。不僅自然人,私法人與公法人也可以提起公眾訴訟。唯一被排除者,乃是不具備權利能力的團體。

客體

訴訟客體乃是巴伐利法邦邦法的法規範(eine Rechtsvorschrift des bayerischen Landesrechts),並且未在範圍上做任何限縮。不僅形式的法律(國會所通過的法規範)與實質的法律(法規命令與規章),連憲法條文本身都是此等公眾訴訟的客體。儘管如此,成為訴訟客體的巴伐利亞的法規,必須首先基於高權所制訂的法規範,因此,私人團體的章程,即非合法的訴訟客體。其次,這些在公眾訴訟程序指摘的客體必須已經公布的法律規定,並且非上級法規範的複述。最後,由於這些被指摘的法規範必須經由公布對外發生效力,邏輯上,單純內部效力的行政規則,並非此等訴訟程序的客體。


非權利濫用


濫用公眾訴訟權,或藉由公眾訴訟的途徑來拖延生效法規範的效力,將會導致「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的結果

審查範圍

巴伐利亞邦憲法法院在合法的聲請案中,不僅審查聲請人所主張的基本權侵害類型及其理由,根據其自身職權,可逕行審查有無違反其他基本權與憲法規範的情事。

判決效力與結果

巴伐利亞邦憲法法院原則上應溯及地宣告係爭邦法違憲與無效。若有法安定性的要求,該院亦可做單純違憲的宣告。此外,雖然巴伐利亞邦憲法法院法並無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七十九條的條文規定,基於公眾訴訟的目的與功能,此等聯邦規定的內容,仍得予以適用。這樣的詮釋,首先影響者,乃是刑事判決可因無效的宣告而重新開啟刑事訴訟程序。其他法院判決與行政處分則是不得執行。

參考文獻:後補

註:圖為巴伐利亞邦憲法法院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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