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8日 星期日

執政契約

在過去三個禮拜中,大家猜了半天,行政院院長(以下簡稱:閣揆)的人選,終於大勢底定。不過,按照臺灣媒體八卦、綜藝化的特性,所有關於劉兆玄的新聞報導或者政論節目(包括談話性節目),都跟行政院院長這個職務沒有關係;看來看去,講來講去,若從權力關係看來,只傳達一個印象:劉兆玄是馬英九的「麻吉」。 這樣的現象,當然是不足為奇,對我而言,也凸顯了在現今的中央政府體制下,閣揆這個職務,形同虛設;八年即將過去,這些泛藍媒體,又再重新塑造「閣揆迷思」。


一、閣揆非宰相:

首先,我覺得這些對馬英九及其團隊歌功頌德的媒體,必須先搞清楚一件事情,台灣的閣揆,並不是帝制時期的宰相,也不是明清宮廷劇的內閣大學士或軍機大臣。按照台灣憲法本文的規定,即便上面還有一個實位總統存在,閣揆仍然是一個當家作主的人。一旦馬英九任命了劉兆玄為閣揆,除非憲法本文所定總統的職權外,閣揆應該也必須總攬國家大政,總統原則上是無所事事。過去以來,國民黨跟其附隨媒體名嘴,一直說台灣是內閣制傾斜的中央政府體制,所以陳水扁沒有按照國會多數的現實任命閣揆是毀憲亂政的!然而,現在馬英九當選了,他也預告了閣揆人選,大家的目光焦點,還是在馬英九身上,未來的內閣名單,還是要問誰跟馬英九麻吉,以後的財經大政,似乎還要未來的副總統蕭萬長同意,我不禁要問,請問有內閣制國家的閣揆,是這樣來擔任閣揆職務嗎?

二、總統才是老大:

事實上,就如自己以前在Blog所寫到的,藉由總統直選以及拔除立法院對於閣揆的同意權,一個比法國第五共和總統制,還貼近美國總統制的體制,已然形成, 過去八年,儘管換了至少六個閣揆,大家還是稱是「扁政府」,未來四年,不管誰當閣揆,大家還是稱作「馬政府」。為何?原因很簡單,按照台灣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閣揆的產生,完全仰賴總統;由總統組成政府。

我這樣說,當然還是必須回應目光放在憲法本文第五十三條的說法,認為「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文字,足以讓台灣的中央政府體制,向內閣制傾斜。這樣的說法,其實忽略了憲法本文內閣制模型的設計,不單單以憲法第五十三條為據,進而必須連結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立法院同意權。憲法第五十三條,的確讓行政院一舉成為科層制行政組織的頂端,在其之下,方有各部會組織的設置,然而,這樣的規定,無法給予閣揆,獨立於總統之外,掌握國家大政的權柄;唯有透過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才能讓行政組織與國家大政權力的金字塔頂端,歸為閣揆一人所有。藉此,加上閣揆的副署權,讓總統好好做國家元首即可,治理國家 之事,可以不用插手。講好聽點,是讓總統保持其高度,必要時,可以扮演院際協商的角色。講難聽點,就是讓總統這個憲政機關,獨立在政府之外,不要與聞世 事。所以,從蔣介石到李登輝,都是透過國民黨的黨機器,抓住行政院的政府權限。
制憲者的巧思,在一九九七年,被國民黨的李登輝主席與民進黨的許信良主席,聯手修改成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閣揆的任命,不僅成為總統的囊中之物,也連帶地讓整個政府組織,完全地被總統收為所有。這不僅讓憲法本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縮小成科層制的意義外,也讓憲法本文第五十六條的閣員任命權,成為徒具形 式的條文罷了。四年一次的「黃袍加身」,配合獨攬的閣揆任命權,讓台灣的總統一手抓住國家大政的權力,沒有任何憲政設計可以阻止這樣的情況。

三、要執政,寫契約:

過去的八年,笑掉大牙的「人治」想法,充斥那些自稱監督政府的媒體與媒體人之間。未來的四年,會講出「德才兼備」的馬總統,更是人治想法模範與代表,最簡 單的例子,莫過於將擁有「美國綠卡」,解釋為「方便旅行與生活的文件」,好像只有他出國唸書過一樣。其他由他講出,卻又不一定做到的道德文章,更是不在話 下。我在寫完之前有關中央政府體制的Blog文章後,一直想如何讓憲政秩序的運行,盡量法治化,而非人治思想,因此一年前,我自己突發奇想,既然泛藍的政 治、媒體與支持者,經常利用內閣制來叫囂,那麼就讓內閣制的「執政契約」落實在我國的秩序中;只不過是總統與閣揆。以下是自己一年前的草稿:

2008年三月之後,無論誰當選,都會面臨一個問題,內閣是否要改組。我之前有寫過,現在憲法有關中央政府的架構,基本上是以李登輝前總統量身定作的。據 此,讓他享有最大的法律與政治的權力,可是卻是受最小的國會監督。這種體制,在李登輝時期沒有問題,可是在陳水扁兩任總統任期內,卻是不斷發生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總統與行政院長的問題。我常常這樣覺得,憲法對於政治部門的規定,不管是鬆是緊;無論是疏還是密,其實都必須給享受權力之憲法機關,相應地 政治舞台。在內閣制的國家,就是內閣總理主持內閣會議,並且到國會做報告以及答詢;在總統制國家,就是總統與其部長,在國務卿的陪同下,一起開會、討論事情;而國會開議時,以美國為例,都會向參眾議員做出他的年度的施政報告。

相形之下,自民選以來,我們總統的重要談話,都不是透過憲法的制度向人民宣布,反而都是在一些令人訝異的時點與場合。比方說,李登輝的特殊國與國關係,竟然是接受外國媒體採訪時,提出來的下階段兩岸關係的原則,接著無論要參選的陳水扁還是連戰,都點頭稱是。我必須強調的是,現在台灣憲法制度所設計的總統, 並不是像德國一樣,僅僅是一個有發言權的國家元首。相反地,臺灣的總統負有選票的壓力,並且因為總統更替,也會造成行政院改組。進一步來說,臺灣的總統是 一個在政治上、憲政制度運行上,遠遠超過憲法文義勾勒出的總統圖像。然而,所有政府部門的運作,除了國安會與國安局之外,都是在行政院的組織架構之下。

第二個問題,是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按照憲法規定,總統跟立法院,除了憲法組織的人事案之外,比方說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與司法院大法官的提名,在一般的運作下,是一點關係也沒有。或許會有人說,還有行政院院長這個角色。是,總統的確提名行政院院長,不過從一九九七年開始,這個經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是不需要立法院同意的。姑且不進一步論述,是否這樣的行政院院長為一個總統在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代理人。如果從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的角度出發的話,一旦A黨因其候選人當選總統而掌握了行政部門,B黨因其取得立法院的多數席位而成為多數黨時,因為B黨無法組閣,那麼B黨以積極與消極的態度,採取任何癱瘓政府的作 為與不作為,都是可以想像的。這三年來的立法院生態,不就是如此。

內閣制的執政契約,是在兩黨或多黨組成聯合政府時,所簽訂有關國家大政方針的條款。主要是告訴人民,這一任聯合政府,從執政開始,要完成什麼事情。如此, 讓人民一目了然,那些事項是聯合政府的政黨的一方、雙方或多方所有要求的。我認為將這樣的「執政契約」導入我國的行政權內部,主要的用意,乃是要求總統與閣揆,在政府組成之初,就對總統與閣揆未來的權限、內閣人事的歸屬以及未來執政的計畫與推出的法案,清楚公布在人民面前,以減少未來行政權內部所帶來的紛 紛擾擾。其次,台灣並非不容許少數政府。台灣過去的在野黨如國民黨,又喜歡講出類似蒼生為念、一起打拼的虛偽言詞。我以為,一旦執政契約擬定公布,政府按 契約辦事時,人民在程序上就可以清楚,到底是誰在阻擋對人民有利的事項;而在野黨要杯葛或否決執政契約的事項時,也可以以執政契約與自己的理念為據,讓政 治鬥爭有一規則可循。最後仍然回歸到政治權力的清算,透過執政契約,冤有頭,債有主,該是誰應該負的責任,清清楚楚地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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