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薩爾斯堡大學法學博士學程

從慕尼黑坐普通車往東南方行駛,三個小時後,即將離開德國境內,到另一種德語腔調的國家:奧地利的薩爾斯堡。薩爾斯堡應該有兩件事情讓大家熟悉。第一,這個地方是音樂神童莫札特的出生地,川流不息的遊客,或是進入其房間瞧瞧,或者在外攝影留念。第二件事,則是此地是電影真善美的拍攝地點之一;在主教花園旁的樹林小道,曾是片中女主角與小孩嬉戲的場景。薩爾斯堡現在雖然算是一個小城市,可是好歹以前也是一個公國,除了有屬於自己的大教堂與山上的白色城堡外,還有機場供其使用。這似乎絲毫不讓人意外,在這個詩情畫意的地方,也有座大學,設立了法學院,讓人攻讀法學學業;其中包括法學博士學位。

壹、學程目的

有獨力完成法學著作及培育法學人才

§ 1. (1) Ziel des Doktoratsstudiums ist die Weiterentwicklung der Befähigung zu selbständiger
rechtswissenschaftlicher Arbeit sowie die Heranbildung und Förderung de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Nachwuchses (§ 51 Abs. 2 Z 12 UG)

2009年7月27日 星期一

原來如此


昨天是禮拜天,吃完晚飯後,儘管飽飽的,還是把電腦螢幕調向床鋪的方向,我靠著被子與枕頭坐在床頭,看著可能的影片,不知道是甚麼時候,我覺得眼皮重重的,似乎要我將這種養豬人生發揮到極致,索性就倒頭就睡。大概是睡得太早,所以,凌晨兩點半的時候突然驚醒。本應將燈打開,好好梳洗,坐到書桌唸點書,減低內心的罪惡感。可是,似乎對自己這樣的行為,感覺有愧於周公,就將手機的鬧鈴聲,調到三點半;就在睡一個小時好了。果然,三點半的時候,我被吵醒了。我坐在床邊,看著書桌。就這樣一步的距離,還是輸給了九十度倒在床上的快感。我內心渴望不要貪戀這一時的快意,四肢卻興奮地伸展開來,新換的被套似乎舒服的很,將它與被子蓋在身上,似乎一點也不奇怪!就這樣,我又在床上賴到五點半,等我上完廁所,回到書桌,才發現有一件看似緊急的事情等著我。

2009年7月18日 星期六

盧森堡大學法學博士學程

今天起床,有點無聊,除了想看看「救命病棟24小時」第四部的特別篇外,不知不覺地,自己逛到盧森堡大學。這所大學,跟台灣的學制近似,提供學士、碩士與博士學程。法律系並沒有單獨的學院建制,而是與經濟、財務合併為一個「法律、經濟與財務學院」。

一、博士學程可能性

按照盧森堡大學的資訊,該校針對法律專業,提供攻讀博士學位的可能性,並且允許雙博士生的身分,亦即共同接受盧森堡大學以及在其他國家的大學教授的指導。

下面畫線處,可連結到大學網頁。同樣的名稱處,可以下載指導教授名單。

2009年5月25日 星期一

震撼教育

        這學期修了Prof. L的課。在這之前,就聽說過他的嚴厲。第一堂上課,就領教他的嚴肅。他不苟言笑地告訴大家他這學期要上些甚麼東西,推薦幾本教科書,接著就開始他的講課。由於他只給大家上課的大綱,也不用Power Point,更是少用投影片,整堂課好像德語考試訓練,大家不停地記筆記,將他講課的重點按照他的授課大綱想辦法記下來。在重要的地方,他還會熱心地給大家參考資料。可以預見的是,就好像聽力測驗關鍵字送分題,不但要記下文獻名稱,還要把頁數正確地記下來。一節課下來,已經是被操的人仰馬翻。可是,更厲害地招數還在後面。

        我第一次上課後,實在對上課內容霧煞煞,所以下課後就排隊問問題。當我提出我的問題,希望一些文獻上的輔助後,他看著我,問我:「您禮拜一十點到十二點有空嗎?」我茫然地回答:「有啊!我沒課。」「那您來上我另外一堂課,我會告訴您答案的。」在當我心中問自己:「啥!?這是甚麼回答啊!」Prof. L又問我:「您有困難嗎?」我帶著想終結談話的心情說:「沒有。我那個時間有空。」「好!我會在那堂課解答您的疑問。」

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無法打開的門

四月八日,我接到一封回信,信中告訴我蘇格蘭法學教授MacCormick已於四月六日在家中辭世,享年六十七歲。這個消息令我震驚!MacCormick的老師,哈特教授,為英美法實證主義帶來前所未有的震撼與影響。《法律的概念》一書的問世,將英美法實證主義帶向前所未有的高峰。一方面,Hart在這本書成功地擺脫長久以來John Austin的羈絆,另一方面,透過「法律體系為規則體系」與相應的規則類型,一個與Hans Kelsen互別苗頭的法實證主義誕生了。然而,Ronald Dworkin那本TRS(認真對待權利)著作,不僅讓世人不得不認真對待他,也使得Hart必須再披戰袍,在第二版的著作中,回應Dworkin對他的批評;其中,尤以法律除了是規則外,是否也應該將原則納入考量。

2009年4月18日 星期六

追訴無時效

剛下檔的日劇「迷離三角」,其劇情環繞在一個已經超過犯罪追訴時效的謀殺案件。對劇中的主人翁而言,儘管追訴權時效超過了二十五年,他們還是想要知道,這件影響他們大半輩子的真相是什麼。這樣的信念不是僅僅存在於電視劇中,德國早在三十年前,就針對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的謀殺罪,設下不適用追訴權時效消滅條款(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參照)。

2009年4月1日 星期三

言論自由(三):「我有言論自由嗎?」之一

在第二篇的部份,自己嘗試將組成言論自由的三大要素予以說明;其中,尤以「表意行為」為人們所忽略。接下來,應該就是闡明「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在這之前,似乎應對基本權規範的解釋與理解予以闡明。
有關基本權規範應如何解釋,在文獻上,大致分為兩個脈絡:一個脈絡是從法學方法論出發;另一個則是憲法中所理解的國家圖像。在前者的脈絡中,論著的疑問,乃是基本權作為憲法的規範,是否因此需要一個特殊的解釋方式?傳統的法學方法論,是否對於基本權規範仍有不足之處?後者則是將基本權規範與國家結構、目的條款予以結合,得出不同的基本權理論。對此,我在第二篇解釋「自由」二字時,業已從「自由的基本權理論」出發,表達對憲法自由權的看法。又此等基本權理解的另一特殊性,乃是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比例原則的運用。儘管如此,憲法基本權的解釋,很難自外於憲法所規定的國體結構,也因此在解釋言論自由時,不光光是自由的基本權的理論發揮作用,民主原則亦成為不可忽視的觀點。(Siehe, Böckenförde, Grundrechtstheorien und Grundrechtsinterpretationen, in: ders., Staat, Verfassung, Demokratie,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