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4日星期日

逐條審議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我另外張貼於下面),立法院以往對於審理FTA,是有逐條審議的前例。據此我找到了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六卷第八十八期,有關審議「我國與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共和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案的記錄,也是轉貼於下。等以後有空,再來說說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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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外交及僑務、經濟及能源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僑務、經濟及能源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僑務、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函
受文者:立法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0961700281號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與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共和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案」業已審查完竣,敬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10月11日台立議字第0960701970號函。
二、檢附本案審查報告1份。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與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共和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依本院第6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僑務、經濟及能源兩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會同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於 96年11月12日召開第6屆第6會期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本案,由本會召集委員徐國勇擔任主席,外交部常務次長張小月、經濟部常務次長謝發達、國際貿易局副局長吳新華等政府官員列席並備詢。
三、四、(是經濟部與外交部的報告,予以省略)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上述說明並詢答後,經將本協定條文逐條充分討論,並就相關議案文書予以審查後,於96年12月12日第三次聯席會議一致同意協定本文照案通過
六、有關協定名稱部分,迭經96年12月3日第2次及96年12月12 日第3次聯席會議進行協商均未獲共識;最後另提附帶決議1項,案文:「茲因外交部及相關單位與我邦交國簽訂相關協定或互惠條約時,使用國號名稱有不一致,而有令我國友邦困惑之虞慮且有損我國形象,爰要求外交部及相關單位自本決議通過後,凡與我邦交國簽訂相關互惠協定及條約,該條約簽署國之國名,均需使用中華民國為國名。提案人:劉盛良 謝文政 黃德福 趙良燕 江丙坤」。在場委員對此案則紛持異議,經決定:日後繼續協商。
七、本案審查完竣,爰決定「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與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共和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案」不須經黨團協商即提報院會討論,並推請徐召集委員國勇於院會討論本案時出席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徐召集委員國勇補充說明。(無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但是國民黨黨團提出異議。
本(第十六)次院會議議事日程中討論事項第十案「我國與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共和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建請院會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是否有當? 敬請 公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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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7.02 03:07 pm


立法院長王金平指出,過去台灣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貿易協定有立法院逐條討論的往例可循。根據立法院公報紀錄,「台薩宏FTA」送立院後的確是付委逐條審議。

根據立法院公報,民國96年底,立法院外交、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我國與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共和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案,會議紀錄即是逐條宣讀、逐條討論。當時朝野對文本內容無歧見,但對我國名稱究竟要不要加註「台灣」,有過一番爭論。為了不耽誤協定時效,當時還做出採折衷方案,文本照案通過,但通過附帶決議。

審議「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時,立法院也以附帶決議方式,方才批准該項協定。因此按照往例,條約、FTA確實曾逐條審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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