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9日星期日

ECFA辯論後

ECFA辯論後,熱門話題是:「您覺得是馬英九,還是蔡英文在這場辯論中表現較為出色?」該問題的答案,可以從民調或者接踵而來的網路上討論可得而知,並且找到優勝劣敗的論點。遺憾的是,如果大家只關注這個問題,還是不了解ECFA是什麼,那麼這場辯論其實只有「失敗」這兩個字。然而,若是藉由這個辯論,選民發覺自己作為國家的主人,不應該恣意地卸責,反而必須擔負起取得資訊,做出判斷的責任,這場ECFA辯論不但是成功,也深化了台灣民主發展的內在面向。即便如此,要了解這場辯論的實質內容前,有些先決的法律議題,是必須熟識,也必須以此為背景來檢視這場辯論。

靜態的憲法條文

要熟知ECFA議題之前,首先必須先瞭解制憲者以及修憲者所設計的框架結構。若容許自己銜接「必也正名乎」一文中的說法,目前憲法對於國家權力的行使,設計了三種面向:內政、外交(對外事務)以及兩岸關係。兩岸關係的憲法基礎已如前述,亦即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的規定。外交或對外關係,回歸到其最核心的條文憲法第三十八條以及相應產生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三二九號解釋。至於內政關係,則是以概括式理解的方式,凡非上述兩者所囊括,就是內政關係下所應思索的問題。三種關係在抽象上,做了劃分,也應該藉此開展其各自的法規範體系。現實中,兩岸關係應如何定位,向來就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到底兩岸關係是內政關係的延伸?還是對外關係的例外?

兩岸關係是憲法增修條文所創造出來的面向,按照前言有關「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與第一條到第十條有關「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文字,增修條文中的兩岸關係,秉承「國家分裂」的思維,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暫時取代憲法本文的「中華民國」,故而使中華民民國憲法的主權原則,侷限於該「自由地區」的人民(參閱增修條文第一條)。此舉一方面回應了民主國家之民主正當性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否定了任何非此一地區人民作為主權者的可能性與合法性。遺憾的是,增修條文,依舊沒有針對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的領土範圍為何,做出明確的界定。依照增修條文第一條的文義,若領土變更案沒有經由自由地區人民的公民複決程序,那麼中華民國的領土還是憲法第四條所說的「固有疆域」。透過這個方式,中華民國憲法消極地、抽象上在失落的國土上,有其效力;中華民國配合秋海棠的完整性,更是不成文的前提。職此之故,我們發現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出現了「大陸地區人民」的對應稱謂,並要求立法者制定專法處理兩個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與其他事務。同時,這個稱謂與之後的兩岸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以具體的立法實務,支撐「中華民國完整性」(精確地說:「修正的中華民國完整性」)。

既然是一個中華民國的完整性,邏輯上,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所創設的兩岸關係,似乎應該被進一步定位為「特殊的內政關係」或者「不單純的內政架構」。若非涉及此一關係或架架構,就應該回歸正常的內政思維與對外方針來處理。這也讓我想到,我第一次處理兩岸關係事務時,長官要我將國籍法、入出國移民法等內政法規與法理全部拋諸腦後,只要知道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就可以了。

動態的憲政架構

魚與熊掌的遊戲規則


人民作主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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