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7日星期二

國會參與

台灣近來最熱門的新聞,莫過於開放有爭議部位的美國牛進口。這件事情當然可以從很多觀點來討論,對我而言,我實在不知道,以前罵政論節目虎虎生風之衛生署長,怎麼一下子就變得溫良恭儉讓了。一聲聲負責到底,卻還是賴在位子不走,這是哪一種負責,實難想想。我自己最想不通者,乃是兩年前回台灣時,當我想要捐點血時,在護士小姐給我的詢問單上,出現一項問:「您是否在歐洲已經長期持續居留五年以上?」我不解地問護士小姐:「為何在歐洲待上五年以上是一個問題?」她表示:「因為狂牛症的病症,儘管現在幾近消聲匿跡,可是該病症主要、附隨及潛在危險性仍然存在,故而要事先防範。」這樣的說法充分了反應了在幾個專業領域中,不再以具體危險與結果作為法律管制的初衷,而是以事務抽象危險性,開啟整套預防措施。問題是,如果我們開放了這些對國人身體健康產生危害的牛隻部位,讓消費者食用,我真不知道,台灣衛生署又要以何面目要求在歐洲待上五年以上之人,不得響應捐血。

其次,國民健康的議題已非你藍我綠就可一語帶過。事情傳出,朝野撻伐!除此之外,似乎別無他法?實則不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三百二十九號解釋理由書曾經表明: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外交部所訂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應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乃屬當然。

據此,儘管看起還我國與美國美國牛輸台的議定書,不屬於要經過立法院批准才可發生效力的條約或公約,可是按照報載,立法院在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3讀後附帶決議中,明文規定政府須向委員會報告同意後,才能開放美國牛肉進口,今日,衛生署先斬後奏,是否已然剝奪立法院基於民選國家機關,參與我國外交事務的憲法權利,似乎是一項憲政爭議。其次,若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並無法律上拘束力,只有政治上、事實上的效力時,按照前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此次開放美國牛之外交議題,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影響重大,立法院可否在行政機關簽訂前,據此享有事先參與的權利,充分討論,表達國會意見,甚至做出反對的決議,阻止行政機關,似乎也是一項尚待釐清的憲政議題。最後,我國憲法並無國際條約直接成為本國法之一部的條文,按照通說與多數國家實務狀況,皆需完成轉換為本國法程序。如果轉換後的客體是要經立法院之手或過目者,立法委員可否藉此因其國會參與權被行政機關剝奪,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似乎又是另外一條阻止此一美國牛進口的手段。更有趣者,如果立法院將行政機關轉換的對應條文予以刪除,行政院反而變成易地而處,主張外交事務為行政權的固有權,履行國際義務,也是憲法義務,似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提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回到現實政治面,上述法定程序,似乎很難付諸實行。就拿三分之一立法委員連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項,就算民進黨的立法委員願意為之,哪一個國民黨的立法委員願意當那個壓垮駱駝的最後一跟稻草?大概現在岌岌可危的羅淑蕾委員願意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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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牛售台 楊志良:美才喪權辱國
中時 更新日期:"2009/10/26 02:52" 張翠芬/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張翠芬/台北報導】

開放美國牛肉全面進口,參與談判的衛生署被部分人批評「喪權辱國」,衛生署長楊志良廿五日說:「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他強調,政府已盡了最大努力,雖對眼、腦、脊髓、頭骨等四項危險部位無法白紙黑字明列禁止,但雙方已達成共識,美國「不出口」這些部位,衛生署也會「技術性」從嚴把關。

楊志良甚至說,美國為了賣牛肉給我們,經過冗長談判,三億美國人自己吃「老牛」,台灣人吃的是卅月齡以下的「嫩牛」,還被「挑肥撿瘦」,已經「很委曲」,美國農業部才應覺得喪權辱國!

談判結果 政府盡最大努力

楊志良強調,衛生署要求所有食品百分之百安全,因應美國牛肉進口,十一月二日開始,所有食品進口商都須實施「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進口商販賣商品都須繳交一定費用,未來若出現消費糾紛,消費者可獲得補償。

原本一直希望美國牛肉內臟不要進口的楊志良,在中美雙方談判隔天才得知結果,一度表示「失望」,昨天他出面釐清,高度肯定參與此次談判人員的努力。

楊志良說,外界批評這樣的談判條件是「喪權辱國」,他無法接受。台、美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也認為美國牛的頭骨、脊髓、腦、眼睛四個部位可自由販售,但「我們還是嚴格把關」。

楊志良表示,此次談判結果雖然不滿意,但雙方可以接受。站在買方立場,把關當然越嚴越好,但賣方一定要求越寬越好,他本來也希望不要進口內臟,但談判不能百分之百依照我方意思。尤其,外貿要互惠,「若對美國設限太多,美國也會對我們的東西設限。我們已經盡了最大努力」。

危險部位 技術性從嚴把關

楊志良說,此次政府開放美牛進口是比照韓國模式,但不開放眼、腦、脊髓、頭骨四項。美方是考慮到全球市場,希望不要白紙黑字明文禁止這四項,雙方的共識是美國不出口,除非台灣進口商主動申請。而衛生署將「從嚴慢慢審查」,並逐箱查驗,做「技術性」把關,相信進口商會知難而退。

楊志良強調,抽菸、吃檳榔得到癌症的風險,是吃美國牛肉的一萬倍以上,但不代表不用把關。衛生署也會視情況需要,不定期派員到美國實地查核。

出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026/4/1tob6.html

2 意見:

湯湯 提到...

你這篇正好解釋了我的困惑,當時這個新聞開始吵的時候,我的第一個念頭是:美牛輸台議定書不經國會批准就生效了嗎?為什麼?馬路上常常聽見的說法是"總統是姓馬的,立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有沒有批准有差嗎?"當然這樣的說法不一定符合真相,也不一定合乎邏輯,不過至少反應出了一個心態問題,自認為生長在民主國家的台灣人民,面對政府專斷的時候都是用這些台詞來自我解嘲,不也很是奇妙?前兩天聽到的一個新陰謀論是說,有人拿議定書去保自己擁有美國籍的事實,不管這是不是合理的懷疑,在這個看見黑影開槍也不對不開槍也怪怪的時代裡,那種荒謬感還真難抹平啊!

Peter 提到...

TO 湯湯:

謝謝您的留言!

如果要各打五十大板的講,自稱「完全執政、完全負責」的國民黨,在立法院擁有絕對多數的席次,卻不願透過司法程序來讓上開政治上的爭議獲得一個永遠平息的可能。

宣稱「輸到不能再輸」的民進黨,用自己在國會少得可憐的形式,讓選民再多給它一些席次,卻不曉得透過這次的爭議,以司法程序的進行,讓選民看見「穩定反對勢力」的重要性。